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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國公平交易法第14條規定,聯合行為係指具競爭關係之事業,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其他足以影響市場功能之事項,而相互約束其事業活動之行為。原則上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如有促進產業發展或經營效率之必要,且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者,得例外准予許可。
企業間的競爭日趨激烈,市場上不乏希望「掌握競爭者動態」、「確認前員工是否被跳槽挖角」、「蒐集可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等需求。因此,企業管理者難免會思考:若委託徵信業者調查競爭對手或前員工,是不是一種有效、快速、又不會留紀錄的情報方式?然而,企業在追求競爭優勢時,是否可能踩到法律與商譽的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