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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115年4月30日修正發布「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修正重點如下: 一、針對消費者,提升網路投保之便利性與安全性: (一) 放寬財產與人身保險業辦理網路保險服務之項目,改採原則開放,例外以負面列舉限制辦理。 (二) 開放由被保險人全額負擔保險費之團體保險契約
想像一個場景,身為品牌經營者的你,為了提升業績,將品牌FB帳號的廣告投放,外包給代投廠商。結果,代投廠商為了節省成本,未經授權使用了他人製作的影片,導致當你期待流量變現時,收到的不是訂單,卻是智慧財產法院的傳票,面臨著作權人六位數金錢的損害賠償請求!在網路行銷為主的今天,對所有的品牌經營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