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的朋友开了一家公司,价格比市场低一点,难道也有问题?」、「退休的副总经理继续以顾问身分参与公司决策,也会被视为违法?」——这些看似普通的情境,实际上可能已踩进了关系人交易的灰色边缘。
关系人交易本身其实并不违法,只是法律上希望你对关系人不能比其他人还要好。进一步来说,关系人交易至少要符合以下三项要求:第一,要揭露(信息透明):公司须依《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第18条揭露关系人交易信息;第二,要公平:交易条件须公允,价格、付款条件须符合市场常规,否则可能涉及《证券交易法》第171条第1项第2款「非常规交易」;第三,要透明、要避嫌:程序合法,重大交易宜提由董事会决议且有利害关系者应回避,并接受审计委员会或独立董事审查。如果没有满足这些条件,轻则违反公司治理原则,重则可能构成犯罪。
据此,明白什么是「关系人」,有其必要。一是形式上的关系人: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第18条以及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六号第2条都有规定何谓关系人,最常见是1、企业采权益法评价之被投资公司;2、对公司之投资采权益法评价之投资者。二是实质上的关系人,即经济实质大于法律形式。
很遗憾的,真正高明的犯罪者,常常是把法律拿来规避的。犯罪者一定不会找形式上的关系人,而会找俗称的「人头」充当交易对手。这时候,法律上为了突破,就需要运用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六号第2条所提到的:「判断是否为关系人时,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仍需考虑其『实质』关系」。犯罪者除了利用人头、纸上公司外,还会利用:多层、复杂、涉及海外一堆纸上公司的交易结构;化整为零的交易条件,以规避重大交易门坎;涉及主观判断、评估困难之估价程序等特征。
据此,企业应如何防范这些隐藏的法律风险?建议建立三道防线来有效防堵潜在风险:首先,加强揭露制度:企业应设置明确的「实质关系人」清单,包括董事、经理人及其配偶、二亲等内血亲、退休后仍参与决策的前高阶主管,以及间接控制的公司。
其次,落实独立审查机制:重大交易应经董事会决议,有审计委员会者须先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于2日内公告,且需于股东会报告。此外,交易价格须符合市场公允性,尤其是不动产、无形资产等特殊目标,必须取得专业第三方的估价报告或会计师意见。
最后,强化内部稽核:稽核部门应每年针对关系人交易进行项目抽查,建立自动红旗预警机制,对于交易金额接近揭露门坎、多笔交易分拆等情形,立即启动内部调查程序。
总结而言,关系人交易必须做到「光明正大」,不能私下交易、图利个人,更不能造成公司资产损失。企业内部建立清晰透明的内控与揭露程序,不仅保护公司免于掏空风险,也更能维护企业声誉与投资人信心。唯有如此,企业才能走得稳健而长久。
本文发表于工商时报_名家评论专栏:https://www.ctee.com.tw/news/20250724700113-43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