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公眾通行之法定空地不予免徵地價稅,憲法法庭認定合憲

2023-12-15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民國(下同)112年12月19日憲法法庭做成112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認定但書規定並未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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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民國(下同)112年12月19日憲法法庭做成112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認定但書規定並未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本案案由為聲請人所有之土地上設有私設通路,自70年起就免徵地價稅,但104年稅捐稽徵處發現該土地屬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因此認定該土地扣除建築物本身之使用面積後,即為該建築之法定空地,因此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規定不能免徵地價稅,並補徵該土地99年至103年之地價稅。聲請人認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違反憲法上平等原則,聲請憲法解釋。

憲法法庭認為該條規定但書的規範之目的係為顧及租稅公平負擔,避免免稅之條件過度寬鬆,其目的核屬正當。且建築法規定法定空地是建築基地的一部分,提供該建築物日照、採光、通風、景觀、防火、安全等特定之功能,與單純無償供公眾使用之道路土地,性質與功能均有所不同。而法定空地既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依法就會與主建物一併移轉,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不會受是否專供公眾通行而受影響,對提供者而言仍有建築上之利益,與該條規定本文規定之情況仍有不同。因此,就屬法定空地者不予免徵地價稅,不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但憲法法庭也特別指出,如果私設通路已經超過依法應保留的法定空地面積,且無償供公眾通行時,稅捐機關也應該予以考量一定程度之地價稅減免,以兼顧人民權益和租稅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