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三讀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建立我國虛擬資產監理之專法依據,健全虛擬資產監理制度,並與國際監理發展趨勢接軌。前開法案之制定重點如下:
一、 強化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監理:明確定義虛擬資產服務商的類型及範圍,包括交換商、交易平台商、移轉商、保管商、承銷商、借貸商及其他等七種服務商,並就其經營管理、內部控制、客戶資產保護、資訊安全及監理申報等事項制定相關規範。
二、 規範穩定幣之發行及管理:明定於我國境內發行穩定幣應取得中央銀行同意及金管會許可,並就發行管理及資訊揭露等事項制定相關規範。
三、 防止市場不公正行為:明定禁止虛偽詐欺、價格操縱等不公正市場行為;違反者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
四、 既存業者過渡期間: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既有虛擬資產服務商及依法提供相關服務之金融機構,應於本法公布施行後12個月內申請許可,並於21個月內完成許可及取得證照。必要時,得依法延長期限。
金管會表示,「虛擬資產服務法」完成立法後,我國虛擬資產市場將邁入全面健全營運與市場秩序的新階段。後續金管會將接續訂定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預估最快於 2027 年第一季公布施行。
參考資料:
https://www.ctee.com.tw/news/20260701700062-439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