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間的競爭日趨激烈,市場上不乏希望「掌握競爭者動態」、「確認前員工是否被跳槽挖角」、「蒐集可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等需求。因此,企業管理者難免會思考:若委託徵信業者調查競爭對手或前員工,是不是一種有效、快速、又不會留紀錄的情報方式?然而,近期一連串涉及跟拍、行蹤蒐集、偷拍等爭議事件,讓台灣社會面對一個重要問題:企業在追求競爭優勢時,是否可能踩到法律與商譽的紅線?
首先,徵信業者蒐證的法律地位為何,即易為企業主管所誤解。固然,徵信在我國是合法行業,聘用徵信業者進行服務本身並未違法,但徵信業並非具公權力之「偵查機關」,亦未受《調查局法》、《刑事訴訟法》等法規特別授權。因此,徵信業者不具任何法律上的「特別調查權」,徵信能做的,只是一般民眾合法能做的事情。違法蒐證所帶來的風險不容小覷,不僅可能面臨刑責,違法取得的證據恐亦不得作為合法之證據在司法程序上發揮作用。企業若以為委託徵信,即可「合法」蒐集競爭者的行蹤、行為,實為重大誤解。
實務上,企業聘僱徵信業者從事跟監、拍攝等行為,可能違反相關法規,而須承擔法律責任。例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行蹤軌跡、移動紀錄」屬於個人資料,如非公務機關蒐集個資,須具備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律明文、特定契約關係、學術研究、當事人同意、增進公益必要、資料取自可得來源、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等要件,企業即無法主張具有「正當目的」而蒐集競爭者行蹤。為此,跟監、記錄他人進出特定地點,並無明文授權目的可援引,也無從主張合理商業利益、公司營運需求、市場情報蒐集等原因。
因此,徵信業者受企業委託不當蒐集行蹤資料,極可能違反個資法,而負相關法律責任。又若企業明知徵信業者會使用偷拍、竊錄方式來蒐集資料,卻仍支付僱用費用、提供設備或指示蒐集特定當事人資料內容,也可能被認定構成本罪共同正犯或幫助犯而無法切割責任,刑事風險不得不慎。
此外,我國《民法》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而隱私權亦屬於此所指權利。遭侵權者即使沒有受到任何財產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這就是常見的「慰撫金」,且多人共同侵害權利者,對外應負連帶責任。企業若委託徵信業者違法跟監、蒐集個資, 並基於蒐證結果採取行動使對方知悉,即可能需與業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現實上,企業蒐證引發的紛爭,有越來越多走向民事訴訟。被害人只需主張隱私權受侵害、名譽受損,即有可能獲賠精神慰撫金,而企業與徵信業者往往會被法院認定是「共同加害人」。對企業來說,即使刑事最後不起訴,民事求償與商譽損害依然逃不掉。
有鑑於此,建議企業在競爭上,從風險管理到證據保全,應找出可行之法遵策略。首先,企業應意識到違法蒐證造成的公關與法律風險,遠大於跟監、蒐集行蹤、隱私偷拍本身可能帶來的商業利益。若確實懷疑對手企業涉及不正當競爭,應走合法管道,並聯合公司法遵、法務、資安人員與律師合作規畫合法蒐證流程,以在兼顧企業競爭需求的同時,避免誤觸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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