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像一個場景,身為品牌經營者的你,為了提升業績,將品牌FB帳號的廣告投放,外包給代投廠商。結果,代投廠商為了節省成本,未經授權使用了他人製作的影片,導致當你期待流量變現時,收到的不是訂單,卻是智慧財產法院的傳票,面臨著作權人六位數金錢的損害賠償請求!
在網路行銷為主的今天,對所有的品牌經營者而言,這樣的案例似乎是一個有點驚訝、但又不太意外的結果。那麼,業者事前並不知情,可以免負賠償責任嗎?本文說明以下兩個重點:
重點一:「委外」不是免死金牌,存在「審查缺口」,就可能有過失。
企業在數位行銷流程中,往往以「發布名義人」的身分獲取商業利益,在此前提下,法律對企業注意義務的要求並不會因「委外」而消失。因此,企業如果主張:「廣告係由代投廠商直接設定、操作、投放,事前未經我方審閱…」,這樣的辯解非但不能免責,反而可能被認為是自承「怠於監督」而有疏失。
換句話說,企業不能因為把廣告投放交給外包廠商後就免除責任。只要侵權影片最終是出現在企業控制或經營的平台上,而且目的在於行銷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企業就有基本的審查義務」。若完全不查證素材來源,容易被認定已達「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標準。相關案例可參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民著訴字第40號民事判決。
重點二:事發後的改善措施,可以降低損害,但無法免責。
企業經營者忽略事前審查,可能是認為:若不慎侵權,當著作權人告知以後,馬上道歉並下架影片「就好了」。實際上,當接獲著作權人侵權通知時,馬上道歉並下架影片的行為,只是停止侵權行為的繼續,並不是讓已經發生的侵權行為變得不存在,因此,對於過去的侵權行為,仍然需要負擔賠償責任!
關鍵字廣告委外,因為設定錯誤而與其他品牌產生連結的法律責任,出現情況愈見頻繁。更常見的是關鍵字廣告的委外爭議,也就是委外投放關鍵字廣告,實際上可能因為委外業者在設定上的疏漏,導致與其他品牌業者產生連結。即搜尋A品牌,會同時在一個連結中出現A品牌與侵權品牌等兩個品牌的名稱。甚至最終連結的網站並非消費者搜尋的A品牌網站,而是侵權品牌的網站,此時,不僅有損害賠償的問題,甚至可能因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而有受到主管機關處罰的風險,而如同前述,這也不是主張「委外業者疏失」就可以免責。
企業的宣傳,必須負擔基本的審查責任。否則即使不是故意,仍可能因監督不足而構成侵權,甚至造成更嚴重的網路「炎上」風波,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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