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专论四】过失相抵于职业灾害损害赔偿之限制

2018-09-19

于侵权行为或是债务不履行,若被害者特殊的个人因素,例如特殊的体质、性格或疾病等,亦是造成损害发生或扩大之共同原因,一般认为,其并不影响法律上因果关系之判断(学理上称为「蛋壳头盖骨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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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说明

于侵权行为或是债务不履行,若被害者特殊的个人因素,例如特殊的体质、性格或疾病等,亦是造成损害发生或扩大之共同原因,一般认为,其并不影响法律上因果关系之判断(学理上称为「蛋壳头盖骨理论」)。

又,民法第217条第1项虽规定:「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者,法院得减轻赔偿金额,或免除之。」(此即所谓「过失相抵」),但若被害者仅是单纯具有特殊的个人因素,该特殊的个人因素本身并不能认为是「被害者的过失」,因此,此时无法直接适用过失相抵减免加害者赔偿金额,但能否「类推适用」过失相抵,斟酌该被害者特殊的个人因素,而减免加害者赔偿金额,即有争议。

二、日本法

在日本,实务和学理多将共同造成损害发生或扩大之被害者性格、疾病或身体特征等称为「素因」(即”factor”的意思)。

日本实务见解原则上采肯定说,认为若被害者本身具有共同造成损害发生或扩大之素因,让加害者负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有失公平时,则应斟酌被害者的素因而减免加害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即日本判例法理上之「素因减额」。

但是,能否采取素因减额,实际上尚应区分情形。在被害者具有「心因的素因」或「疾病的素因」之情形,日本最高法院肯定以类推适用过失相抵规定之方式实行素因减额,但若是被害者「身体特征的素因」,日本最高法院认为,若该身体特征并不属于疾病,或是该身体特征未超过一般人个体差异范围,则不得加以斟酌而减免加害人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对于劳工过劳死之雇主损害赔偿责任,日本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劳工之「性格」或「个体脆弱性」未超过雇主通常可预想之范围,则不得以过劳死劳工之性格或个体脆弱性作为素因减额之理由。

三、我国法

于我国,多数法院均采取肯定说,例如台湾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351号判决:「又身体损害之发生或扩大,和被害人本身身体之特殊体质或疾病相竞合时,于损害赔偿诉讼,如认为损害之发生,从加害行为来看,显然超过通常该加害事故本身所可能造成之损害之态样、程度,且该损害之发生,系因加入被害人本身身体或心理等特殊因素,命加害人对全部损害负赔偿责任,有违公平之原则时,得类推适用民法第217条第1项规定,于损害额认定之际,就损害之扩大,斟酌被害人之疾病因素。」、「综此以观,甲○○发生忧郁症状且功能严重退化至无法自理生活,明显超过通常擦撞交通事故本身所可能造成之损害态样及程度;而系与甲○○本身年龄较高、接受药物治疗效果不佳等身体特殊状况及其患后不规则就医等原因力共同肇致,责令乙○○对全部损害负赔偿责任,难符公平之原则,爰依上开说明,类推适用民法第217条第1项规定,于认定本件损害额之际,就损害之扩大,斟酌被害人甲○○之上开个人因素。」(依笔者之研究,本判决似为我国最早明确采取肯定说者);由该判决可知,在斟酌加害者应负担之损害赔偿额时,得斟酌之被害者个人因素,包括被害者之身体、心理、疾病甚至年龄,而在方法论上则是采用「类推适用」民法第217条第1项过失相抵之方式,减免加害者之赔偿金额。

又,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36号判决亦指出:「急重症病患身体状况所致之危险因素,虽不得指系与有过失,但该危险因素原存有之不利益,应由其自行承担;况医学知识有其限制、人体反应亦具不确定性,倘被害人身体状况之危险因素影响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若令医疗过失之行为人赔偿全部损害而有失公允时,理应类推适用上开被害人与有过失之规定,减轻该行为人之赔偿责任,以维当事人间之公平。」,并认为本件被害者原属生命频临危险之急重症病患,其「身体状况」因素影响本件损害发生或扩大,应减轻加害者之赔偿责任,始符公平原则。

不过,亦有少数判决采取否定见解,认为对于被害者具有特殊个人因素但无过失之情形,法律上并无漏洞存在,不得类推适用民法第217条第1项过失相抵之规定减免雇主赔偿金额,例如台湾台南地方法院98年度诉字第207号判决、台湾云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诉字第47号判决。

四、结语

日本经过长年实务见解之积累,建立了「素因减额」的判例法理;我国实务则自台湾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351号判决开始,逐渐肯定斟酌被害者特殊之个人因素,并以类推适用民法第217条第1项规定之方式减轻加害者责任,其作法以及论理,可说是与日本的素因减额理论相同。

然而,我国实务目前对于被害者个人因素之斟酌,并未像日本一样区分身体特征、体质或疾病,而于过劳死损害赔偿之情形,就劳工性格、个体脆弱性之个人因素之斟酌,亦未有「超过雇主通常可预想之范围」之限制。实则,我国关于被害者特殊个人因素之斟酌,仍处于发展阶段,将来实务见解是否会进一步作细腻区分而异其处理,值得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