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时报_名家评论】购买NFT究竟买了什么?

2022-01-17

从2021年3月,推特执行长第一则推特贴文NFT竞标以相当于291万美元结标,以及佳士得拍出NFT「Everydays:The First 5000 Days」7,000万美元天价,让NFT在网络上的声量有了爆发性的成长,此后随著名人加持推波助澜,NFT话题热度始终高居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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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1年3月,推特执行长第一则推特贴文NFT竞标以相当于291万美元结标,以及佳士得拍出NFT「Everydays:The First 5000 Days」7,000万美元天价,让NFT在网络上的声量有了爆发性的成长,此后随著名人加持推波助澜,NFT话题热度始终高居不下。
经过观察,NFT目前主要之应用在于「营销」与「对创作者支助」,前者如推特第一则贴文竞标过程,由唯二的Bridge Oracle执行长Sina Estavi和 BitTorrent执行长Justin Sun参与,两者皆是区块链圈之要角,透过该竞标唤醒大众对NFT之注目;后者之作用,则在相较于于传统艺术品销售,作品销售后再转售即与原作者无关了,NFT使用以太坊ERC-721协议之智能合约,创作者以NFT发行作品出售后,即使该NFT作品再转手,创作者透过原先智能合约之设定,仍可自转手价格中取得一定成数之报酬。
然而,NFT虽有其价值,但自爆红以来,经过媒体追捧渲染后,在投机氛围推使下,出现许多错误信息,常见者如「NFT具有不可替代性,故具备防伪特质」。虽NFT具有不可替代性,但这并不等于NFT有防伪功能,举个近期著名案例,前述卖出推特第一则推特贴文NFT之知名交易平台Cent,于今年2月关闭了平台NFT大部分交易功能,原因即是因为诈骗猖獗,由于任何人都可以发行NFT,交易平台上充斥着拿别人作品或复制品做为内容销售之NFT,平台创办人Cameron Hejazi坦言无法有效打击诈骗横行现象,并认为许多NFT交易活动只是使用金钱在追求金钱,遂索性关币平台大部分NFT交易功能。由此可知,NFT之不可替代特性,实与防伪无关。
要了解NFT买卖到底买什么,囿于篇幅,本文先从NFT区块链本身之法律定性及作品内容权利两点做简单介绍:
NFT是奠基于区块链所发行之电子代币,有关区块链在民事法之特性上,应与同为区块链之虚拟货币相同,本质上仍为电子纪录,只是由于区块链采用分布式账本技术,交易纪录须透过散落各地之计算机节点进行验证(公有链为前提),具有不易窜改与复制特性,相较于传统易于复制内容而无法形成支配性之电磁纪录,区块链可特定权利归属(如谁享有这颗比特币、谁享有这枚NFT),产生了一定之支配性。
区块链到底可形成何种权利?司法实务与学说上仍无统一看法,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曾有一民事判决认「比特币为权利所依附之客体,其性质应属『物』,且属代替物」,依此见解,区块链虚拟货币(比特币)为物,我们可以模拟理解如1千元纸钞的纸为物,该纸张上乘载具有购买力之权利(如1千元购买力);但刑事法院多认为虚拟货币非有形财物,仅属无形之财产上利益。
学说上则对区块链虚拟货币讨论有更多不同看法,如债权、物(权)、无体财产权等不同说法。虽区块链技术所开发之NFT及虚拟货币具有一定可支配特性,但并非所有可支配性之权利皆属物权,许多具支配性之财产但非民法之「物」,多以立法方式确认权利,如矿业法之矿业权、知识产权等,故在区块链未立法前,以我国现行法律架构下,似难直接将NFT或虚拟货币认为是物,故其权利亦难谓为物权。
相较于区块链本身是否为物之争议,我们更应在乎购买之NFT所表彰之权利为何?就有如1千元钞票我们真正在乎的是纸钞上面表彰的1千元购买力。虽然常听到NFT具有不具可替代性、独立性,可做为权利之证明凭证,但实际上买受人购买NFT所取得之权利极其有限。以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为例,假设一创作者完成NFT数字作品,原则上该创作者原始取得该作品之著作权,嗣该NFT被转卖给买家,除非双方买卖条件有著作权移转约定,否则买家不当然取得著作权,除了合理使用外(例如向朋友炫耀),买家不能随意将创作内容做为商业利用(例如重制为T-shirt贩卖)。
甚者,比起实体创作物,NFT买家甚至无法独占欣赏的权利,因为很多NFT卖出后仍是一直挂原交易平台或原始存在之处(例如推特第一则贴文),换言之,买家虽砸下大钱,其他人仍能在网络上免费欣赏的数字作品。因此,出资购买NFT,类似像购买艺人出版的周边商品,或是向直播主打赏,都是相当于赞助创作者之行为,若是以投资为目的,购买者应更为谨慎。
(本文发表于工商时报_名家评论专栏:購買NFT究竟買了什麼? - 名家評論 - 工商時報 (cte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