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时报_名家评论】别让「代投广告」变成法庭传票

2026-04-21

想象一个场景,身为品牌经营者的你,为了提升业绩,将品牌FB账号的广告投放,外包给代投厂商。结果,代投厂商为了节省成本,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制作的影片,导致当你期待流量变现时,收到的不是订单,却是智能财产法院的传票,面临著作权人六位数金钱的损害赔偿请求!在网络营销为主的今天,对所有的品牌经营者而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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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一个场景,身为品牌经营者的你,为了提升业绩,将品牌FB账号的广告投放,外包给代投厂商。结果,代投厂商为了节省成本,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制作的影片,导致当你期待流量变现时,收到的不是订单,却是智能财产法院的传票,面临著作权人六位数金钱的损害赔偿请求!

在网络营销为主的今天,对所有的品牌经营者而言,这样的案例似乎是一个有点惊讶、但又不太意外的结果。那么,业者事前并不知情,可以免负赔偿责任吗?本文说明以下两个重点:

重点一:「委外」不是免死金牌,存在「审查缺口」,就可能有过失。

企业在数字营销流程中,往往以「发布名义人」的身分获取商业利益,在此前提下,法律对企业注意义务的要求并不会因「委外」而消失。因此,企业如果主张:「广告系由代投厂商直接设定、操作、投放,事前未经我方审阅…」,这样的辩解非但不能免责,反而可能被认为是自承「怠于监督」而有疏失。

换句话说,企业不能因为把广告投放交给外包厂商后就免除责任。只要侵权影片最终是出现在企业控制或经营的平台上,而且目的在于营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企业就有基本的审查义务」。若完全不查证素材来源,容易被认定已达「应注意而未注意」的过失标准。相关案例可参考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114年度民着诉字第40号民事判决。

重点二:事发后的改善措施,可以降低损害,但无法免责。

企业经营者忽略事前审查,可能是认为:若不慎侵权,当著作权人告知以后,马上道歉并下架影片「就好了」。实际上,当接获著作权人侵权通知时,马上道歉并下架影片的行为,只是停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并不是让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变得不存在,因此,对于过去的侵权行为,仍然需要负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广告委外,因为设定错误而与其他品牌产生连结的法律责任,出现情况愈见频繁。更常见的是关键词广告的委外争议,也就是委外投放关键词广告,实际上可能因为委外业者在设定上的疏漏,导致与其他品牌业者产生连结。即搜寻A品牌,会同时在一个连结中出现A品牌与侵权品牌等两个品牌的名称。甚至最终连结的网站并非消费者搜寻的A品牌网站,而是侵权品牌的网站,此时,不仅有损害赔偿的问题,甚至可能因为违反公平交易法而有受到主管机关处罚的风险,而如同前述,这也不是主张「委外业者疏失」就可以免责。

企业的宣传,必须负担基本的审查责任。否则即使不是故意,仍可能因监督不足而构成侵权,甚至造成更严重的网络「炎上」风波,不可不慎!

本文发表于工商时报_名家评论专栏: https://www.ctee.com.tw/news/20260421700125-43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