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时报_名家评论】公司可以监控对手吗?从征信跟监谈企业竞争

2025-12-02

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市场上不乏希望「掌握竞争者动态」、「确认前员工是否被跳槽挖角」、「搜集可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需求。因此,企业管理者难免会思考:若委托征信业者调查竞争对手或前员工,是不是一种有效、快速、又不会留纪录的情报方式?然而,企业在追求竞争优势时,是否可能踩到法律与商誉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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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市场上不乏希望「掌握竞争者动态」、「确认前员工是否被跳槽挖角」、「搜集可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需求。因此,企业管理者难免会思考:若委托征信业者调查竞争对手或前员工,是不是一种有效、快速、又不会留纪录的情报方式?然而,近期一连串涉及跟拍、行踪搜集、偷拍等争议事件,让台湾社会面对一个重要问题:企业在追求竞争优势时,是否可能踩到法律与商誉的红线?

首先,征信业者搜证的法律地位为何,即易为企业主管所误解。固然,征信在我国是合法行业,聘用征信业者进行服务本身并未违法,但征信业并非具公权力之「侦查机关」,亦未受《调查局法》、《刑事诉讼法》等法规特别授权。因此,征信业者不具任何法律上的「特别调查权」,征信能做的,只是一般民众合法能做的事情。违法搜证所带来的风险不容小觑,不仅可能面临刑责,违法取得的证据恐亦不得作为合法之证据在司法程序上发挥作用。企业若以为委托征信,即可「合法」搜集竞争者的行踪、行为,实为重大误解。

实务上,企业聘雇征信业者从事跟监、拍摄等行为,可能违反相关法规,而须承担法律责任。例如,依个人资料保护法,「行踪轨迹、移动纪录」属于个人资料,如非公务机关搜集个资,须具备特定目的,并符合法律明文、特定契约关系、学术研究、当事人同意、增进公益必要、资料取自可得来源、对当事人权益无侵害等要件,企业即无法主张具有「正当目的」而搜集竞争者行踪。为此,跟监、记录他人进出特定地点,并无明文授权目的可援引,也无从主张合理商业利益、公司营运需求、市场情报搜集等原因。

因此,征信业者受企业委托不当搜集行踪资料,极可能违反个资法,而负相关法律责任。又若企业明知征信业者会使用偷拍、窃录方式来搜集数据,却仍支付雇用费用、提供设备或指示搜集特定当事人资料内容,也可能被认定构成本罪共同正犯或帮助犯而无法切割责任,刑事风险不得不慎。

此外,我国《民法》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而隐私权亦属于此所指权利。遭侵权者即使没有受到任何财产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金额,这就是常见的「慰抚金」,且多人共同侵害权利者,对外应负连带责任。企业若委托征信业者违法跟监、搜集个资,并基于搜证结果采取行动使对方知悉,即可能需与业者负连带赔偿责任。

现实上,企业搜证引发的纷争,有越来越多走向民事诉讼。被害人只需主张隐私权受侵害、名誉受损,即有可能获赔精神慰抚金,而企业与征信业者往往会被法院认定是「共同加害人」。对企业来说,即使刑事最后不起诉,民事求偿与商誉损害依然逃不掉。

有鉴于此,建议企业在竞争上,从风险管理到证据保全,应找出可行之法遵策略。首先,企业应意识到违法搜证造成的公关与法律风险,远大于跟监、搜集行踪、隐私偷拍本身可能带来的商业利益。若确实怀疑对手企业涉及不正当竞争,应走合法管道,并联合公司法遵、法务、资安人员与律师合作规画合法搜证流程,以在兼顾企业竞争需求的同时,避免误触法律红线。

 

本文发表于工商时报_名家评论专栏:https://www.ctee.com.tw/news/20251202700126-439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