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世界的贸易景况,因为美国的关税新制飓风横扫,每个国家都难以幸免。在关税数额公布的那瞬间,可预见是几家欢乐几家愁。但无论关税增高或减低,国际上在与美国交易时,目前都必须正视关税变动后面美国目前贸易政策所重视的真正问题:商品产地。
美国就诸多对其存在贸易顺差的国家,或考虑其对不同国家之贸易政策,为维护国内产业发展、国产商品不被低价进口商品倾销而失去竞争力等理由,就各国向美国倾销之特定商品加征对等关税。
另方面也为明确落实该针对不同国家的对等关税制度,实施一连串防堵全球化贸易下转运第三国再出口以节省关税的行为(俗称的「洗产地」)。
而我国先前就美国此一关税制度的崭新变革,经济部贸易署已于早先对包括出口我国产制货品输至美国等情形(其余贸易类别,尚有外货复出口、自由港区货物出口等六类别,可参经济部贸易署公告说明),于出口报关时,要求出口者应增加检附「输美国货品原产地声明书」,以确实就违规转运的行为,落实「事前严防、事中严查、事后严处」的「三严」措施。
而交通部航政司也因应美国关税制度的相关变革,就我国自由贸易港区设置管理条例中有关自由港区事业之货物产地标示及通报等义务,提出修正草案,以为因应:
增加修正草案第17条之1规定,明定自由港区事业应遵循货物产地标示相关义务规范,订通报之货物于进出自由港区或存储于自由港区期间,不得有产地标示不实之行为;另输往国外货物系在我国产制者,不得有未依贸易法规定标示产地之行为(即《贸易法》第17条第2款等情形)。
另为加强自由港区事业通报产地信息之正确性,避免国外货物透过我国自由港区进行违规转运,针对自由港区事业对运输产品,有前述产地有通报不实等情形,修正草案第38条规定,加重其罚款额度,并参考《贸易法》第28条违法程度之处罚情形,为按次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
再为强化货物产地标示之管控作业,避免国外货物透过我国自由港区进行违规转运,另新增修正草案第38条之1规定,如自由港区事业违反产地真实标示义务,须按次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至于情节重大者,并得由停止该自由港区事业六个月以下进储货物或由自由港区管理机关废止其营运许可。
故我国目前针对美国关税新制,就自由港区事业之货物产地标示及通报等义务,拟增修以上规定,以响应其要求自由港区事业者,不得将外国货品经台湾自由贸易港区违规转运出口,而规避高额关税,并调整相关处罚规定或增加罚款之金额。如日后修正草案通过,从事相关业务者应须特别注意,以免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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