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公布「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2025-11-25

民國114年11月11日,總統公布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次修法因應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下稱「個資會籌備處」)之成立,調整並增訂相關規範,以賦予個資會籌備處必要之監管職能,強化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即一般民間企業)之個資監督管理,其中對非公務機關亦設置過渡期間,以利其調整與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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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下同)114年11月11日,總統公布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之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次修法因應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下稱「個資會籌備處」)之成立,調整並增訂相關規範,以賦予個資會籌備處必要之監管職能,強化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即一般民間企業)之個資監督管理,其中對非公務機關亦設置過渡期間,以利其調整與因應。

針對本次部分條文修正一般民間企業應注意之重點如下:

一、通知及通報義務
  非公務機關知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發生被竊取、洩漏等個資事故時,應通知當事人,並向主管機關通報。

二、行政檢查
  主管機關認非公務機關有違反個資法規定之虞,或為檢視其落實個資法情形而認有必要時,得依法進行檢查,並得令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三、救濟程序
  非公務機關對主管機關依個資法所為行政處分不服時,得向主管機關聲明異議,依法不得聲明不服時則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以獲得救濟。

雖然修正條文已公布,但施行日期則另由行政院依同法第56條第1項定,建議各企業儘早檢視現有資料處理制度、通報流程與安全維護機制,為即將到來的法令實施做好準備。

參考資料

1. 總統令中華民國114年11月11日華總一經字第11400114521號。

2.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立法院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14年10月17日,https://www.pdpc.gov.tw/News_Content/20/1001/,最後閱覽日期:1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