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部於今年3月31日修正「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茲整理修正重點如下:一、調整健康物質費率。二、首次將氨氮、鋅及錫納入收費項目。三、新增投資能資源化抵減措施。四、推出分期付款等便民措施。
環境部水質保護司表示,水汙染防治費自104年開徵以來未曾調整費率,考量水污費若低於實際治理成本,恐難以發揮促使業者減量之經濟誘因,因此於辦法第5條針對特定行業廢水常見的7種重金屬(鉛、鎳、銅、總汞、鎘、總鉻、砷)及氰化物,合理化調整費率,以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並且,考量特定產業聚落常為污染源集中地,且容易隨放流水進入水體,對河川水質及水生生物造成顯著影響,新增鋅與錫作為徵收項目。此外,氨氮排入水體後會導致水體優養化現象,增加水中毒性,影響生態及取水用途,亦新增氨氮為徵收項目。
為降低上述修正對業者衝擊,除於辦法第6條給予業者分年遞減等配套緩衝措施外,辦法第16條增訂水汙費費額抵減制度。若徵收對象增設具能資源化效益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或廢(污)水處理設施,經審查通過且維持設施操作3年以上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費額抵減,藉此鼓勵業者投入永續設施之建置,推動產業綠色轉型。
本次修正對工業區及科學園區之下水道系統、晶圓半導體製造業、發電廠、印刷電路板製造業及電鍍業等排放源影響顯著,相關業者宜及早規劃與佈署對應策略,並善用相關優惠措施。
參考資料:
https://db.lawbank.com.tw/FLAW/FLAWCOMPARE.aspx?lsid=FL040165
https://enews.moenv.gov.tw/Page/3B3C62C78849F32F/25add331-5c11-4ca6-92e4-61d78c2c193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