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電子簽章法》於2024年5月15日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2025年4月25日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增訂第23條之3條,明定依本規則所為之委託書徵求及非屬徵求相關書面文件,須簽名或蓋章者,不適用《電子簽章法》,並依同日修正之第24條規定,自2025年5月17日施行。
金管會早於2021年即曾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於委託書,但依修正後《電子簽章法》第20條之規定,行政機關依修正前《電子簽章法》公告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者,自《電子簽章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後停止適用。為避免法律空窗,金管會此次以法規命令明文排除股東會委託書對電子簽章之適用。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曾於2025年2月25日指出 ,委託書是否開放電子簽章,影響層面廣泛,經委外研究,並徵詢相關業者、股務代理、通路業者等利害關係人意見後,評估現階段委託書尚不宜開放採用電子簽章,主要有三大理由:
一、 難以確認是否為股東本人簽章;
二、 若書面、電子同時開放,可能有重複委託效力認定的疑義;
三、 金管會鼓勵股東直接行使權利,如採用電子投票機制。
據此,為保障發行公司股東會的召集及徵求人、股東與代為處理徵求事務業者等相對人之權益,於相關配套措施尚未完備前,金管會決定續行實體委託書制度。
[1]行政院公報資訊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6842&log=detailLog
[1] 工商時報,〈金管會不開放電子委託書三大原因曝光〉:
https://www.ctee.com.tw/news/20250225701895-43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