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接軌國際 IFRS 永續揭露準則藍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增訂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即第32條之一),規範符合一定條件者之證券商於年度財報中揭露永續相關風險、機會及重大資訊。為減輕編製負擔,資訊範圍以「投入合理成本即可獲得」者為限,並須參考 SASB 準則,確保資訊與財報具連結性及可比性。
符合一定條件者,依照金管證券字第11403856095號函令,實施時程依實收資本額分三階段:100 億元以上者,自 115 會計年度起編製、116 年申報;50 億元以上未達 100 億元者,自 116 年度起編製、117 年申報;未達 50 億元者,則自 117 年度起編製、118 年申報。
在查核與申報彈性方面,該資訊無須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若已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編製年報,並揭露相關資訊之證券商,得以「查詢索引」方式記載,避免重複揭露,以兼顧資訊透明度與編製效率。
參考資料:
1.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金管證券字第114038560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