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3/24公布金管證交字第1150380895號,公布修正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44條之11」(下稱股務處理準則)有關股東會視訊會議之限制條件。股務處理準則係根據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1第2項之授權,其中經歷過21次修正。
過去修正公司法第172之2條,明定公司得於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書則是提及天災等不可抗力事項,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不經章程,即依視訊會議或是其他公告方式進行會議。對於與會人員、記錄人員之所在地、投票方式,因屬於公司自治事項,得以自行決定。議事錄則得記載會議使用之連結及股東識別方式。然而,若屬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仍需遵行證券主管機關另行規定之條件,才得以進行視訊會議。此時則發生:若有天災等不可抗力事件,若仍須遵行相關條件,可能影響公司正常運作,而對公司治理導致危害之相關爭議。
近日,金管會增加股務處理準則第44條之11第三項,便參考公司法第172條之2之規定,若於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經過經濟部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公開發行公司得以視訊方式進行股東會,而無須受前兩項規定之限制。惟仍須注意者為,股務處理準則第44條之9第3項規範,仍須經過董事會決議通過,才得以進行視訊或視訊輔助股東會。
參考資料:
1. 公司法第 172 條之 2 及第 356 條之 8 修正條文問答集。
2. 金管證交字第1150380895號。
3.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十一修正總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