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廣電媒體於人工智慧(AI)技術之應用,以及我國人工智慧基本法第16條2項之規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15年6月10日通過「廣電媒體製播新聞應用AI指引」,重點如下:
一、確保維護公平與無偏見:
應防免演算法之訓練產生偏見,而造成對性別、年齡、文化、族群之歧視。
二、AI生成內容查證機制:
廣電事業應於導入AI應用前,宜設置專案小組管理、評估,並留存生成之內容,以供未來審核。應用第三方AI生成素材以製播新聞時,應落實人工審核且善盡事實查證,若有AI生成錯誤內容或具誤導性,應立即更正之。
三、清楚揭露AI生成標示:
若應用AI製播新聞,應於AI內容呈現之始全程明顯標示,涉及引用第三方AI生成之內容者,亦應加註引用之素材。使用AI重製他人聲音者,應事先經當事人之同意。牽涉重大公共事件之報導,如國家安全、司法事件、公共衛生、災害發生等,應謹慎以非擬真之動畫、繪畫替代,以利民眾辨別影像真實性。
數位發展部亦於115年3月依據我國人工智慧基本法第16條1項推動「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目前完成草案並函報行政院,以促進各部會間之規範共通語言,而在未來將與各事業目的主管機關之行政指引有更多互動與對話。
參考資料:
1. 廣電媒體製播新聞應用AI指引
2. 數位發展部AI風險分類框架,https://moda.gov.tw/major-policies/ai/governance/19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