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許可玉山金控併購三商美邦人壽案

2026-04-15

 依我國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結合行為係指事業有與他事業合併、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或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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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我國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結合行為係指事業有與他事業合併、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或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等行為。結合行為依據參與事業間的關係,可區分為具有同業競爭關係的「水平結合」、具備供應鏈上、下游關係的「垂直結合」,以及非屬前述兩類關係的「多角化結合」。

       公平會近日決議不禁止玉山金控與三商美邦人壽結合[1]。本案係玉山金控擬透過股份轉換方式取得三商美邦人壽全部已發行股份,屬公平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之結合行為,並依法向公平會申報。因結合後玉山金控將掌握保險商品及銷售通路,並涉足人身保險業,公平會認本案兼具垂直結合與多角化結合型態。惟因二事業保費及傭金收入不具增加垂直封鎖的誘因,且我國保險市場結構分散、通路多元,不致有排除競爭之虞;另考量法令管制及跨業計畫等因素,認為結合並未顯著改變市場競爭態勢。公平會依公平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認定其結合並無顯著限制競爭不利益,決議不禁止其結合。

  本決議顯示,銀行通路與壽險產品的結合能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務。在主管機關確保市場競爭機制不受損的前提下,此類資源整合不僅能強化台灣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更有助於達成守護保戶權益與產業升級的雙贏局面。

[1] 公平交易委員會2026年4月8日新聞稿 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