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修正「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推動保險數位化

2026-05-0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115年4月30日修正發布「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修正重點如下: 一、針對消費者,提升網路投保之便利性與安全性: (一) 放寬財產與人身保險業辦理網路保險服務之項目,改採原則開放,例外以負面列舉限制辦理。 (二) 開放由被保險人全額負擔保險費之團體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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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115年4月30日修正發布「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修正重點如下:

一、針對消費者,提升網路投保之便利性與安全性:

(一) 放寬財產與人身保險業辦理網路保險服務之項目,改採原則開放,例外以負面列舉限制辦理。

(二) 開放由被保險人全額負擔保險費之團體保險契約,得自行辦理網路保險服務。

(三) 增訂消費者身分驗證程序。

二、針對保險金額,提高旅行平安保險附加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與「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上限:

 自現行連結主約不高於10%、赴申根國家不高於20%,提高為連結主約不高於30%,及未成年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20萬元,不受上開比例限制。

三、針對保險業者,鬆綁試辦自律規範與數位保險公司之限制:

(一)明定保險公會就會員試辦達成預期效益報主管機關之業務訂定自律規範者,其他保險業辦理相同業務得依該自律規範之特別規定辦理,不受本注意事項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 明定數位保險公司辦理本業務前,得經專業獨立機構確認資訊系統與個人資料管理制度符合相關法規規定,並於開始營業一年內取得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國際標準認證(ISO27001)及個人資料管理系統(PIMS)認證。

(三)修正差異化管理重點指標項目,限縮保險業違反法規之指標條件僅於違反網路投保、資訊安全管理或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情形。

   

金管會亦將持續檢討開放網路保險商品及服務項目,並優化網路投保流程,保險業者除應留意上述注意事項,亦應持續關注未來相關修正動態。

 

參考資料

1. 金管保綜字第11504913851號。

2.「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