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於2/25發布新聞稿並公布衛部醫字第1151660967號令,說明醫師法施行細則修正部分條文。醫師法施行細則前後共經歷17次修正,於113年11月25日進行全文修正。
過去台灣開放美國、加拿大及歐盟等九大先進地區,後又放寬至東歐國家的海外台籍醫學生,返台免學歷甄試,可獲得直接參加醫師資格考之資格。後來於2022年,為了人民之健康福祉以及生命安全之考量,醫生法施行細則進行全文修正,主要係持有國外醫學學歷者須進行學歷採認程序,主要就入學資格、畢業學校、修業期限、修習課程等要點進行審查,若有非依前述醫學系修業課程之方式取得者或是折抵學分之取得地區與醫學系學位取得地區不同者,皆不予採認。
此次(2026)的修正主要係延續2022年修正之方向,回應外界對於現行條文放寬審查標準之誤解,使條文內容進行明確化之規定。如2022年之修正,原先醫學系之畢業學校若係當地國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者,亦可採認,惟此項內容造成大家之誤解以及討論,故於此次修正刪除之。除此之外,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臨床實作訓練申請人與醫療機構間之選配分法,亦增訂得委託民間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
本次修正旨在不變動實質審查標準的前提下,透過條文微調與文字精確化,回應社會對醫師素質把關的期待,確保持外國學歷者之採認標準與國內醫療環境之需求相符。
參考資料:
1. 衛部醫字第1151660967號令。
2. 醫師法施行細則草案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2022年)。
3. 醫師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202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