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_名家評論】撐不過疫情,破產或重整是不是企業的選擇?

2020-07-08

自年初新冠肺炎疫情以來,全球商業活動受到疫情影響而急凍,許多原本就面臨經濟環境、消費模式改變的企業,更是雪上加霜。在等不到疫情趨緩、商業活動回溫的情況下,尋求破產或重整的企業也逐月增加。據報載,美國截至今年五月為止,向法院申請破產保護的企業數量已達到2009年次貸危機後的新高,其中甚至包括知名的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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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年初新冠肺炎疫情以來,全球商業活動受到疫情影響而急凍,許多原本就面臨經濟環境、消費模式改變的企業,更是雪上加霜。在等不到疫情趨緩、商業活動回溫的情況下,尋求破產或重整的企業也逐月增加。

據報載,美國截至今年五月為止,向法院申請破產保護的企業數量已達到2009年次貸危機後的新高,其中甚至包括知名的百年百貨連鎖店JC PENNY、流行時尚品牌J. CREW及大型租車公司HERTZ;知名女性內衣品牌維多利亞的秘密英國分公司在六月申請破產保護;

擁有輝煌歷史的德國足球俱樂部FC Kaiserslautern,同樣在六月宣布將申請破產保護;日本研究單位也評估今年日本將面臨超過一萬家企業破產。全球疫情影響各行各業的商業活動,即便政府採取積極紓困等作為,無力面對債務的企業僅能在制度下選擇進入破產或重整程序,期待能夠透過制度,渡過經營困境。

從國外企業面對全球疫情影響造成經營困境,值得關注的是,企業透過聲請破產或重整程序時,所尋求的是制度上的「保護」,讓企業能夠公平面對所有債務,並嘗試讓企業起死回生,從谷底爬起。以美國制度為例,不論是提出破產法第七章的清算型破產(Liquidation)或第十一章的重整型破產(Reorganization),根據美國破產法的362條的規定,一旦提出破產申請後,將發生「自動中止(Automatic Stay)」的法律效果,使債權人向債務人追債的法律行動自動中止。而在日本的民事再生程序或公司更生程序中,一旦提出申請後,也可以藉由法院作出保全命令,禁止債權人從債務人處獲得清償。透過這些制度上的保護,能夠讓陷入經營困境的企業,公平公開的面對所有債務,也避免所有債權人獲得清償的方式,落入先搶先贏的競爭。

相較之下,我國企業面對類似的經營困境,鮮少尋求制度上的破產程序處理。根據司法統計我國地方法院辦理破產事件情形,從民國96年的1,044件、民國97年的805件為破產聲請之高峰,自此之後的十年,僅剩每年約200多件的數量,至民國108年僅有205件。再從法院宣告破產的案件數量觀察,即使是聲請數量最高的民國96年,亦僅有64件宣告破產,往後十年每年亦僅有20至30件由法院宣告破產,民國108年僅有25件宣告破產。從上述統計數字上來看,法院宣告破產之案件數量極低,顯示說服法官讓企業進入破產程序的成功率不高,或許是我國企業鮮少選擇破產程序的原因之一。

又破產宣告前之調查程序,並非如破產法第63條七日內那麼樂觀,實務上幾乎都要經歷近半年以上的調查程序才能作出裁定,而破產法第72條雖然規定「在宣告破產之前,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必要之保全處分」,但實務上幾乎沒有法院會在宣告破產之前作出任何的保全處分,制度上亦沒有如同美國破產法「自動中止」之制度,導致一旦我國企業聲請破產宣告,債權人便如同禿鷹般採取行動,搶食企業殘餘價值,不論是透過法律訴訟,甚至直接前往工廠或公司搬走仍有價值的設備,債務清償落入先搶先贏的競爭,根本無法公平保障所有債權人。

除了法院程序上的難題外,企業經營者無法接受經營失敗的心理因素,且企業經營者同時也是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即使企業透過法院程序宣告破產或重整,並走完程序免除企業之責任,但企業經營者的連帶保證債務仍舊不會因而免責,企業能夠重起但經營者仍在谷底,多少也降低企業經營者選擇進入破產或重整程序的誘因。

現行破產法雖然歷經幾次修正,但制度並未有重大變動,明顯已經成為歷史的產物而與時代脫節,既無法提供陷入經營困境的企業程序保護,亦無從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的權益。近十年來經過多次研討,在民國105年間曾有機會以「債務清理法」之姿態,改變過去破產制度上的問題,但可惜未能進入立法院討論。

在疫情肆虐的現在,我國飯店業、旅遊業、零售業均陷入困境,脫節的制度使我國企業經營者不願選擇透過破產或重整來渡過經營困境,企業究竟該如何透過制度善終或起死回生,實在值得從行政、立法及司法三個面向重新檢視。

(本文發表於工商時報_名家評論專欄 https://view.ctee.com.tw/legal/2110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