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_名家評論】赴陸投資 如何與主管機關互動?

2022-07-13

在目前政府、法令對兩岸間投資之管控仍屬嚴格之情形下,企業赴陸若稍有不慎,將可能面臨高達新台幣2,500萬之罰鍰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哪些項目可以投資?哪些項目被管制?經濟部就所謂的「投資項目」區分為「禁止類」與「一般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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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赴陸投資受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管制,在許多情況下須經投審會許可才能進行。然而,什麼情況須取得許可?要如何取得?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第3條,管制方式根據投資累計金額分成三種:事後申報、簡易審查,及專案審查!

什麼情況得「事後申報」?當「個案累計投資金額」於100萬美元以下,投資人只要在投資行為實行後6個月內向投審會申報即可,這種情況不用取得許可就可以投資!

什麼情況要事前申請「簡易審查」?「個案累計投資金額」於5,000萬美元以下,或者逾5,000萬美元但非屬專案審查之案件。您一定會疑問:什麼是「逾5,000萬美元但非屬專案審查之案件」?我們稍後舉例說明!

最後,什麼情況須事前申請「專案審查」?當個案累計投資金額「每逾5,000萬美元」時投資人就必須提出專案審查!注意喔!這裡規定的是「每逾」,也就是以5,000萬美元為一個區間(5,000萬、1億以此類推),「每一次累計超過5,000萬美元」就必須提專案審查!

為了讓讀者清楚管制模式避免觸法,以下舉3個例子供參考:

  1. 事後申報轉事前審查(個人、中小企業尤宜特別注意)
    我國籍A投資人投資大陸B公司10萬美元,本次投資個案累計投資金額未逾100萬美元,僅須於投資行為實行後6個月內申報即可。數月後,A投資人再對B公司投入20萬美元設備,本次投資個案累計金額30萬美元,A投資人須「再次」向投審會提出申報。
    嗣後,A投資人又投入B公司價值75萬美元之原料供生產用,此次因個案累計投資總額達105萬美元,已逾事後申報之100萬美元門檻,故A公司應於投資前向投審會申請「簡易審查」,經許可方可進行!
  2. 簡易審查轉專案審查
    我國籍C投資人投資大陸D公司2,000萬美元,本次投資之個案累計總額逾100萬美元但尚未超過5,000萬美元,故C投資人應於投資前申請「簡易審查」。
    半年後,C投資人再對D公司投入3,500萬美元,本次投資之「個案累計金額為5,500萬美元」,故C投資人實行投資前應向投審會申請「專案審查」而非「簡易審查」!
    月餘,C投資人對D公司又投入價值1,000萬美元之技術,本次投資僅須事前申請「簡易審查」,蓋本次投資金額雖累計達6,500萬美元,但未符合個案累計投資金額「每逾」5,000萬美元之要件,故本次投資屬「5,000萬美元以上但非屬專案審查案件」。換言之,當C投資人嗣後累計投資大陸地區之D公司逾1億美元時,須於該次申請事前「專案審查」!
  3. 多層次投資架構之赴陸投資
    我國籍E投資人持有我國籍F公司股份25%,F公司持有外國籍G公司股份12%,E投資人為G公司之董事。外國籍G公司投資大陸H公司90萬美元,我國籍F公司須於G公司實行投資後6個月內申報,蓋F公司「直接投資第三地區公司且股份超過10%」,故外國籍G公司之投資係屬「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參投資行為之第5種態樣)。
    另一方面,我國籍E投資人亦須申報,蓋對E投資人而言,F公司投資外國籍G公司係屬E投資人間接投資G公司,復因E投資人身為G公司之董事,故E投資人符合「臺灣地區人民間接投資第三地區公司並擔任董事或相當職位」之要件,G公司對H公司之投資係屬「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E投資人須於投資行為後之6個月內申報。

如前述,當G公司投資個案累計金額逾100萬美元、個案累計每逾5,000萬美元時,E投資人及F公司均須申請事前簡易審查、專案審查始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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