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雜誌_名家觀點】管委會提告、法院判拆!住戶增設電動車 充電樁法律須知

2023-11-23

電動車的普及是當前趨勢,但近年來卻有數則公寓大廈住戶增設充電設備卻被管委會提告,最終法院判決住戶應拆除充電設備的案例1,究竟住戶在公寓大廈增設充電設備有什麼法律問題要留意? 政策與法規存矛盾為推廣電動車使用、降低碳排放,政府在2019年修正建築技術規則,要求新建物之停車空間必須預留電動車充電相關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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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的普及是當前趨勢,但近年來卻有數則公寓大廈住戶增設充電設備卻被管委會提告,最終法院判決住戶應拆除充電設備的案例1,究竟住戶在公寓大廈增設充電設備有什麼法律問題要留意?

 

政策與法規存矛盾

為推廣電動車使用、降低碳排放,政府在2019年修正建築技術規則,要求新建物之停車空間必須預留電動車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但對於2019年之前的既有公寓大廈而言,若住戶欲於車位增設充電設備,仍應遵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住戶不得自設充電設備

公寓大廈之停車位多屬「共用部分」,而透過規約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即所謂「約定專用部分」。而充電設備經常設置之停車場周圍牆壁、梁柱等,仍屬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

在前述增設充電設備的爭議案件中,法院認為,若將管線與充電樁等電動車充電設備增設於停車場牆面或樑柱上,屬於使用共用部分設置管線之行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應經管委會同意,否則會構成無權占用,管委會得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又倘住戶於約定專用部分之停車位增設充電設備,但若社區規約僅約定停放車輛而未約定得設置充電設備,且管委會也未同意設置,亦屬無權占用之行為,增設充電設備之住戶須回復原狀。

此外,法院也指出,管委會拒絕住戶增設充電設備甚至要求拆除,係為維護區分所有權人之權利,並非以損害他人為目的,且公有充電設備之普及亦未造成所受損失甚大或妨礙使用電動車之情形,故不構成權利濫用。

 

溝通共識成關鍵

針對公寓大廈增設充電設備的爭議,政府相關單位雖已推動修法,但至今仍未通過,因此住戶裝設充電設備,目前最大的挑戰是該如何取得管委會或區權人會議之同意,本文建議住戶應針對裝設充電設備時,其他住戶可能的擔憂或反對理由,例如安全性、裝設費、維護費與電費分擔等問題,與管委會或區權人會議加以溝通取得共識,並留下紀錄。區權人會議則可參考地方政府所發布之「既有公寓大廈增設電動車充電設備指引」2,進一步制定「電動車增設充電設備管理辦法」,提供住戶申請增設充電設備時有所依循。

 

1例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竹簡字第 409 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222 號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539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1 年度上字第 132 號民事判決

2例如臺中市住宅發展工程處公寓大廈管理科發布之「臺中市既有公寓大廈增設電動車充電設備指引」,2022年11月,https://thd.taichung.gov.tw/2835876/post(最後瀏覽日2023年8月22日)。

本文發表於住展雜誌_名家觀點專欄:https://www.myhousing.com.tw/magazine/monthly/column-monthly/158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