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_名家評論】在勞資對弈中,企業面對罷工的注意事項

2024-02-20

2024年的第一個月,天氣雖然寒冷,網路、社交平台上卻熱烈討論某航空業機師醞釀罷工、影響民眾出遊計畫等,該案例後來雖化險為夷,但已深刻提醒企業,必須謹慎面對罷工事件,以降低公司可能受到的損害,並維持各方應有之權益。以下簡單介紹企業遭遇罷工時將面對的幾個注意事項,以利屆時能迅速應變處理。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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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的第一個月,天氣雖然寒冷,網路、社交平台上卻熱烈討論某航空業機師醞釀罷工、影響民眾出遊計畫等,該案例後來雖化險為夷,但已深刻提醒企業,必須謹慎面對罷工事件,以降低公司可能受到的損害,並維持各方應有之權益。以下簡單介紹企業遭遇罷工時將面對的幾個注意事項,以利屆時能迅速應變處理。

 

■工會須為合法之罷工

依照我國勞動法令規定,罷工須要由工會提起,經無記名投票過半數同意,無法由勞工單獨提起,且只能針對調整事項(即得因資方經營之方針或策略而調整之事項,如調漲薪資、增派獎金、調整工時等)提起罷工,至於權利事項(即影響勞資間權利之法律已規定事項,如勞動契約效力之有無、依照工作規則得否對員工為處分等)則否。

再者,攸關民生重大利益之事業(如自來水業、電力業、醫院、通訊業、金融支付業等),如須罷工,其勞資雙方須約定必要服務條款,除送主管機關備查外,也須維持一定之基本服務;如有遭遇重大災難,則無法罷工。另與教育相關之學校教師、勞工與國防部相關機構人員,因維護國民受教權及國家安全,目前無罷工權限。

而在罷工手段上之採取,雖勞工可能用以制裁企業之手段,可能或必定使第三人之權益受影響(如停駛鐵路列車、飛機航班致旅客改搭其他交通工具或取消行程),然仍須注意手段之正當性,避免對第三人或公眾產生過大且無可彌補之損害,即較應採取如消極不出勤(而避免以積極行為影響公司營運)、訂適當期間宣告罷工(以使相關受影響者能有時間因應)、設置糾察線時宜安排專人引導(以免過度干擾公司營運與他人往來)等。

 

■企業於罷工中應盡之義務

當工會為合法之罷工中,雖已盡其手段正當性,但不免還是會對第三人或公眾產生損害,此時公司於與工會間產生協商共識前,應盡可能與其共同防止損害發生或擴大,且公司亦不得以不當之手段限制、妨礙工會罷工之進行。

而在合法罷工進行中,勞工因為參加罷工行為,未對公司提供勞務,故公司雖得不給付勞工罷工期間薪資,但亦不得對參加罷工之勞工為因此不利之處分;至於勞工因參加罷工而未對公司提供勞務,然此時勞工與公司間之勞動契約仍有效存續,故除其工作年資應持續累計外,公司亦應於罷工期間,依法續為勞工提繳勞、健保及提撥退休金,以維護其法律上保障之權益。

 

■企業在違法罷工時可採取之措施

首先,如果罷工已屬明顯違法,且罷工者有不正當之行為,致因實施罷工將導致民眾之生命、身體或健康有急迫侵害之危險、或類此情形之不可回復之損害時,雇主可向法院聲請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求法院暫不准許工會罷工之行為,以防止因工會違法罷工而可能對公眾產生之急迫危險或重大損害。

再者,有關工會罷工之行為,如果有發生以強暴脅迫之行為,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無論工會或是具體為強迫脅迫行為之個人,均可能構成相關之刑事責任。此時身為工會會員之個人如須為其行為負擔刑責,所屬工會也將因工會會員之刑責,而負擔相應之繳付罰金責任。

而如工會違法罷工行為,對企業產生損害(如無法提供勞務致營運受影響、毀損公司設備等),或致企業須對第三人負擔之損害(如致公司無法對債權人履約而生之債務不履行責任等),企業對工會造成上述損害,有民事賠償請求權限。

綜上,企業應於罷工中注意工會行為是否適法,並對其合法或違法之罷工為適時、適當之處理,以兼顧勞工與企業間利益之平衡,也同時保障第三人權益。此亦是推動企業穩固經營之最高宗旨,應與持續重視。

 

本文發表於工商時報_名家評論專欄:https://www.ctee.com.tw/news/20240220700113-439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