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內部控制」,不少人第一反應是:「內控不就是稽核部門的事?只要按照主管機關規定走,不出問題就好了,有需要特別表態或留意什麼嗎?」
先說個結論,希望能馬上感受到事情的嚴重性:違反內部控制,可能直接踩上背信罪的紅線!
來看一個假設案例:甲上市公司急需一批特殊原料,採購部門火速與乙供應商簽約,金額超過新台幣一億元。依內控程序,付款必須完成「三單核對」(訂單、驗收單、發票)後才能執行。但在高層(A董事長)施壓下,財會部門未驗收就付款。供應商收了錢後,只出部分貨,剩餘貨品以各種理由推託,最終失聯。事後查明,供應商與A董事長有私下利益往來。這樣的案例,背信問題呼之欲出。
就算真的有事,也跟作為董事或獨立董事,沒關係吧?
是這樣嗎?從幾個法規,包含《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證券交易法》、《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等當大的相關規定,就可以看出一個脈絡:內部控制跟財務報表的可靠性有關;內部控制制度的訂定、修正以及有效性與否都要經過審計委員會評估;獨立董事有意見還要列入董事會議事錄;最終的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也需要由董事會通過。
所以,簡單來說,從設計、執行、監督到聲明,董事與獨董都是責任連署人之一。
既然(獨立)董事責任不低,有哪些營運循環或專案控制是風險比較高?應該多多留意?
依據經驗值,以下領域要特別留意:1.資金循環:財務主管未核准私自調度資金,導致呆帳;2.採購循環:如浮報金額;3.固定資產循環:如大額購置、估價不正確;4.投資循環:如對外投資缺乏盡職調查、併購失控,而此等領域如果又涉及利害關係人,風險愈高。
那麼,(獨立)董事應該如何因應以自保,同時又能盡責?
要確保正在討論交易之程序不能少,同時,要敢問:遇到不合理交易(什麼叫非常規交易?)懷疑有利害關係人牽涉其中(犯罪者如何規避利害關係人的放大鏡)、資金貸與、背書保證等高風險議題(哪些議題屬於重大、高風險議題),別只是聽簡報,要問:有無流程證據?有無第三方意見?如果沒有,該補就補,並確實記錄在議事錄上。
要留下記錄
為何在問了之後,要能留下記錄,因為,若是出事而拿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有盡責,基本上,很難沒事。
內控,是公司營運的安全帶,也是董事們的防火牆。每一次的舉手表決、每一次的簽名,不只是形式,而是法律責任的具體化。彼得‧杜拉克提醒我們:「最危險的事情,就是自以為沒有風險。」這句話,在董事會裡尤其真實。別以為走過場就能免責;真正能保護自己的,是在風險來臨前,多問一句、多看一眼、多留一份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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