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留意-温室气体排放量盘查登录及查验管理办法新修正

2023-10-01

配合气候变迁因应法之实施,环境部于民国(下同)112年9月14日发布修正「温室气体排放量盘查登录及查验管理办法(下称盘查登录及查验办法)」,修正条文共有17条,将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正除明订事业应进行温室气体盘查之边界范畴与排放源(第3条),对于应采用之温室气体计算方法亦有更详尽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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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气候变迁因应法之实施,环境部于民国(下同)112年9月14日发布修正「温室气体排放量盘查登录及查验管理办法(下称盘查登录及查验办法)」,修正条文共有17条,将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正除明订事业应进行温室气体盘查之边界范畴与排放源(第3条),对于应采用之温室气体计算方法亦有更详尽之规范(第4条与第5条)。此外,新法确立事业将温室气体盘查结果与查验结果登录于环境部温室气体排放量信息平台之时限,分别为每年4月30日以及10月31日,并有补正与展延等机制,应登录之资料为前一年度之「温室气体排放量清册」以及「温室气体盘查报告书(下称盘查报告书)」(第6条),同时规范盘查报告书应包括之内容(第7条)。

必须注意的是,新法规定温室气体盘查报告书应纳入「厂(场)排放源平面图、制程图说、产制期程与产量」等可能涉及营业秘密之内容,此与事业按照ISO 14064-1进行温室气体盘查所编写与公布之温室气体盘查报告书不同。依据盘查登录及查验办法制作之盘查报告书虽不会公开,但新法亦增订保密条款,避免因执行盘查、查验或审查使营业秘密或个人资料遭外泄(第16条)。

为确保温室气体盘查信息之正确与真实性,本次修正要求事业之温室气体排放量清册与盘查报告书必须由政府认证之查验机构进行查验后具合理保证等级[1],并且原则上不得连续六年由同一位主导查验员执行(第8条)。又事业必须备妥与保存相关数据配合政府查核,若逾时登录,或事业盘查结果与政府查核结果间有达5%以上差异又不配合补正改善时,将可能受罚(第15条)。

温室气体盘查是后续减量与碳定价制度实施之基础,目前法定要求应盘查登录温室气体排放量排放源之事业有约500家[2],金管会亦规划全体上市柜公司应于118年完成温室气体盘查验证[3],因此建议企业超前部署,培育相关人才并研拟对策管理营业秘密泄漏风险,更须留意盘查结果之正确性以免引发漂绿争议。


[1] 對此環境部已於112年8月9日預告「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2] 詳見環境部公布之「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3] 詳見金管會111年3月3日公布之「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