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传会发布「广电媒体制播新闻应用AI指引」

2026-06-24

为因应广电媒体于人工智能(AI)技术之应用,以及我国人工智能基本法第16条2项之规定,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于115年6月10日通过「广电媒体制播新闻应用AI指引」,重点如下: 一、确保维护公平与无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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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因应广电媒体于人工智能(AI)技术之应用,以及我国人工智能基本法第16条2项之规定,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于115年6月10日通过「广电媒体制播新闻应用AI指引」,重点如下:

一、确保维护公平与无偏见:

应防免算法之训练产生偏见,而造成对性别、年龄、文化、族群之歧视。

二、AI生成内容查证机制:

广电事业应于导入AI应用前,宜设置项目小组管理、评估,并留存生成之内容,以供未来审核。应用第三方AI生成素材以制播新闻时,应落实人工审核且善尽事实查证,若有AI生成错误内容或具误导性,应立即更正之。

三、清楚揭露AI生成标示:

若应用AI制播新闻,应于AI内容呈现之始全程明显标示,涉及引用第三方AI生成之内容者,亦应加注引用之素材。使用AI重制他人声音者,应事先经当事人之同意。牵涉重大公共事件之报导,如国家安全、司法事件、公共卫生、灾害发生等,应谨慎以非拟真之动画、绘画替代,以利民众辨别影像真实性。

数字发展部亦于115年3月依据我国人工智能基本法第16条1项推动「人工智能风险分类框架」,目前完成草案并函报行政院,以促进各部会间之规范共通语言,而在未来将与各事业目的主管机关之行政指引有更多互动与对话。

参考数据:

1. 广电媒体制播新闻应用AI指引

2. 数字发展部AI风险分类框架,https://moda.gov.tw/major-policies/ai/governance/19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