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修正「性别平等工作法施行细则」明定六类性骚扰最高负责人

2026-04-20

劳动部于2026年4月8日修正发布性别平等工作法施行细则(下称「施行细则」)第4条之2,修正后明列六类与最高负责人职务相当的人如对受雇者有性骚扰行为,将负与对外代表人相同责任。此系考虑实务上最高负责人,并非完全为经营相关登记、备查文书所载之人,当其为性骚扰行为人时,无法期待事业单位内部申诉得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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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于2026年4月8日修正发布性别平等工作法施行细则(下称「施行细则」)第4条之2,修正后明列六类与最高负责人职务相当的人如对受雇者有性骚扰行为,将负与对外代表人相同责任。此系考虑实务上最高负责人,并非完全为经营相关登记、备查文书所载之人,当其为性骚扰行为人时,无法期待事业单位内部申诉得有效运作。为保障受雇者及求职者之申诉权益,以遏阻性骚扰事件发生,爰作成本次修订。

 

  按施行细则第4条之2第3项第2款规定,此六类最高负责人分别为:(一)现任或曾任董事(理事)或监察人(监事)者;(二)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者;(三)经工会、股东、第三方或性骚扰事件申诉人,指认为与代表人职务相当之人,并有具体事证者;(四)代表人之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之血亲、三亲等内血亲之配偶、配偶之三亲等内血亲或其配偶者;(五)代表人经改选尚未办理登记者;(六)位居特殊重要职位者。其中第六目所定「位居特殊重要职位者」,则指包含总裁在内等具最终决策权者。

 

  未来在被申诉人属此六类人之情形,被害人无需等待公司内部调查程序,即得径向地方主管机关申诉。如经地方主管机关认定有性骚扰行为,可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性别平等工作法第38条之2第1项参照)。因此,往后事业单位负责人应注意本次修正职场性骚扰最高负责人之涵盖范围,并应肩负起防治职场性骚扰责任与法规义务,以免受罚。

 

参考数据:

1.       性别平等工作法施行细则第四条之二、第四条之三修正总说明与修正条文对照表。

2.       落实职场性骚扰防治,劳动部明确6类实际负责人对员工性骚扰,须负起《性别平等工作法》最高负责人相同责任,新增公布最高负责人职场性骚扰申诉统计,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89907/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