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修正「华侨及外国人从事期货交易应行注意事项」 放宽外资期货交易限制

2026-05-22

根据现行境外华侨及外国人依「华侨及外国人从事期货交易应行注意事项」(下称「注意事项」)第9点第1项及第2项规定,以保管机构受托保管专户名义开设期货交易外汇存款专户者,应以该期货交易外汇存款专户办理期货交易入出金作业,亦即,应先自期货商客户保证金专户出金至其以保管机构受托保管专户名义开设之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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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现行境外华侨及外国人依「华侨及外国人从事期货交易应行注意事项」(下称「注意事项」)第9点第1项及第2项规定,以保管机构受托保管专户名义开设期货交易外汇存款专户者,应以该期货交易外汇存款专户办理期货交易入出金作业,亦即,应先自期货商客户保证金专户出金至其以保管机构受托保管专户名义开设之期货交易外汇存款专户,始得再导出至其境外存款帐户之二段式汇款作业(反向入金作业亦同)。

  为强化我国期货市场竞争力,并提升外资参与我国期货市场之便利性,我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于注意事项第9点新增第3项,开放境外华侨及外国人得与期货商约定以其境外存款帐户办理期货交易入出金作业,不受同点第2项应以保管机构受托保管专户名义开设期货交易外汇存款专户办理期货交易入出金作业之限制。

  本次修正开放后将可精简相关作业程序及成本,有助于提升交易便利性及入出金作业时效,增进外资参与我国期货市场之意愿,促进我国期货市场发展。未来我国期货商协助境外华侨及外国人以其境外存款帐户办理期货交易入出金作业时,宜留意本次修正规定,以增加外资参与我国期货市场之诱因。

 

参考数据:

1.       华侨及外国人从事期货交易应行注意事项第九点修正对照表。

2.       金管会修正「华侨及外国人从事期货交易应行注意事项」,放宽外资办理期货交易入出金作业之程序,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604300003&aplistdn=ou=news,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dtable=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