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修正「保险业办理电子商务应注意事项」,推动保险数字化

2026-05-04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于115年4月30日修正发布「保险业办理电子商务应注意事项」,修正重点如下: 一、针对消费者,提升网络投保之便利性与安全性: (一) 放宽财产与人身保险业办理网络保险服务之项目,改采原则开放,例外以负面列举限制办理。 (二) 开放由被保险人全额负担保险费之团体保险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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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于115年4月30日修正发布「保险业办理电子商务应注意事项」,修正重点如下:

一、针对消费者,提升网络投保之便利性与安全性:

(一) 放宽财产与人身保险业办理网络保险服务之项目,改采原则开放,例外以负面列举限制办理。

(二) 开放由被保险人全额负担保险费之团体保险契约,得自行办理网络保险服务。

(三) 增订消费者身分验证程序。

二、针对保险金额,提高旅行平安保险附加实支实付型「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附加条款」与「海外突发疾病医疗健康保险附加条款」之保险金额上限:

 自现行连结主约不高于10%、赴申根国家不高于20%,提高为连结主约不高于30%,及未成年被保险人之保险金额上限为新台币120万元,不受上开比例限制。

三、针对保险业者,松绑试办自律规范与数字保险公司之限制:

(一)明定保险公会就会员试办达成预期效益报主管机关之业务订定自律规范者,其他保险业办理相同业务得依该自律规范之特别规定办理,不受本注意事项相关规定之限制。

(二) 明定数位保险公司办理本业务前,得经专业独立机构确认信息系统与个人资料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并于开始营业一年内取得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国际标准认证(ISO27001)及个人资料管理系统(PIMS)认证。

(三)修正差异化管理重点指针项目,限缩保险业违反法规之指针条件仅于违反网络投保、信息安全管理或个人资料保护相关法令之情形。

   

金管会亦将持续检讨开放网络保险商品及服务项目,并优化网络投保流程,保险业者除应留意上述注意事项,亦应持续关注未来相关修正动态。

 

参考数据

1. 金管保综字第11504913851号。

2.「保险业办理电子商务应注意事项」部分规定修正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