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下同)115年3月25日,劳动部公布修正勞工退休金条例施行细则(下称「本细则」)部分条文,针对劳工退休金条例(下称「本条例」)执行所遇问题予以调整,以提升劳工退休金领取保障,避免劳工、遗属或指定请领人因不谙法令导致权益受损,并强化雇主义务规范。主要修法重点分述如下:
一、 完善劳工权益保障:
· 月退变更犹豫期:增订「犹豫期」,劳工选择领取月退休金后,首次拨付入账之日起30日内,得申请变更为请领一次退休金并一次性补发差额(以一次为限)。(本细则第33-1条)
· 遗属请领时效延长:保护未成年遗属或指定请领人,自其成年之日起,始计算请领退休金之10年消灭时效。(本细则第41-1条)
· 权益保护扩大:明确规范退休金不得让与、抵销、扣押或供担保之保护范围,除劳工本人外,亦包含其遗属或指定请领人。(本细则第41-2条)
二、 强化雇主法遵义务:
· 完善自愿提缴机制:明定雇主不得拒绝劳工自愿提缴退休金之申请。若雇主拒绝办理,劳工得径向劳保局申报,而雇主未依法收取并缴纳退休金,劳保局则得依本条例第53条规定裁罚。(本细则第21条)
· 连带清偿责任:强化追偿效果,规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时,新旧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欠缴之退休金或滞纳金负连带清偿责任。(本细则第47-1条)
本次修正条文,除第21条自115年8月1日施行外,其余条文均自115年3月27日起生效。虽自愿提缴之强制申报机制尚有缓冲期,仍建议各企业尽早检视内部程序及制度,并为相应调整。
参考数据
1. 劳工退休金条例施行细则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总说明,https://www.mol.gov.tw/media/3gdluvki/%E9%99%84%E4%BB%B6_%E4%BF%AE%E6%AD%A3%E8%8D%89%E6%A1%88%E7%B8%BD%E8%AA%AA%E6%98%8E%E5%8F%8A%E6%A2%9D%E6%96%87%E5%B0%8D%E7%85%A7%E8%A1%A8.pdf?mediaDL=true,最后阅览日期:115年3月31日。
2. 劳动部,劳动部修正发布「劳工退休金条例施行细则部分条文」,强化雇主落实法遵之义务及劳工自愿提缴退休金权益,并保障未成年遗属之请领权益,115年3月25日,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89611/post,最后阅览日期:1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