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权哪里来?环境部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量项目管理办法

2023-11-15

为达2050净零目标,气候变迁因应法除了征收碳费,更建立温室气体自愿减量与增量抵换机制两大配套措施。所谓自愿减量机制,指由事业及各级政府提出「温室气体自愿减量项目」,经主管机关审查通过后据以执行,便能申请核发「减量额度」,即俗称的「碳权」 ,可用于扣抵碳费,以及于碳权交易所进行碳交易(气候变迁因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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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达2050净零目标,气候变迁因应法除了征收碳费,更建立温室气体自愿减量与增量抵换机制两大配套措施。所谓自愿减量机制,指由事业及各级政府提出「温室气体自愿减量项目」,经主管机关审查通过后据以执行,便能申请核发「减量额度」,即俗称的「碳权」[1],可用于扣抵碳费,以及于碳权交易所进行碳交易(气候变迁因应法第25与第26条)。

环境部于2023年10月12日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量项目管理办法」(下称自愿减量办法),规范申请取得国内减量额度相关事宜。重要内容包含向主管机关申请注册自愿减量项目应备之资料(第4条)、自愿减量项目之计入期(指自愿减量项目注册后可取得减量额度之执行期间)年限规定(第7条)、主管机关受理项目注册申请后之审查程序(第9条)、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发减量额度时应提出之资料(第16条)、减量项目及减量额度会被注销之情形(第20条与第21条)等。

为确保减量额度之高质量以防漂绿,自愿减量办法参考国际核发减量额度之相关标准,要求减量项目必须符合「三加五原则」(第10条),指项目应「可量测、可报告、可查验」,并具备「外加性、保守性、永久性、避免重复计算与发生环境危害」。为落实三加五原则,自愿减量办法除要求项目申请时,应针对减量额度计算量化说明并经确证,以及进行外加性分析与环境冲击分析等;申请核发减量额度时,监测报告亦要经过查证。

其中,外加性指的是「该温室气体减量之发生,是因为减量额度市场(碳交易市场)的存在,而非有其他条件或强烈的诱因所致,例如财务投资效益性或法规要求」,亦即当不论有无该碳交易市场,事业都会进行减量措施时,就不具有外加性。举例说明,现行再生能源发展条例已规定用电大户需使用一定比例之再生能源,从而对于这些用电大户而言,于此法定义务内使用再生能源以减碳之措施,便不具有外加性而无法取得碳权。从上可知,法规范会影响外加性之判断,因此在日益严格的永续相关法规趋势下,掌握法规变动是企业欲取得碳权时所不容忽视,对此自愿减量办法亦明文规定监测报告应包含「法规外加性分析」,并聚焦法规变动之影响。

必须指出的是,虽然三加五原则是影响减量额度质量的关键,但自愿减量办法对其实质内涵并未深入规定,因此建议企业持续追踪国际标准之发展[2],购买碳权前更应进行质量尽职调查,以免漂绿争议。


[1] 國際上碳交易市場主要可分為「強制碳市場」與「自願碳市場」。前者是由政府設定減碳目標,分配給受管制對象,使其以排放權為交易標的之碳市場,例如歐盟內的碳交易制度;後者則是由事業提出減量專案後經認證取得減量成效,提供有減碳需求之單位抵銷其碳排放,我國目前推動之碳權交易屬於後者。

[2] 例如由斯德哥爾摩環境研究所與溫室氣體管理研究所兩個著名國際環境智庫所出版之「碳抵換指引」(Carbon Offset Guide),要求減量專案亦不得產生重大社會危害,對此自願減量辦法並未有明確要求。近來於中南美洲國家有一些購地造林減量專案,發生土地掠奪或侵害原住民人權之爭議,甚至進入法院訴訟,此種涉及土地所有權或利害關係人共享機制之問題,未來臺灣若要發展造林減量專案時,亦應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