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授权之准据法

2023年6月1日正式上路的欧洲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UP)与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 UPC)运作至今将近半年,截至今年11月22日为止,已经有14,329件欧洲专利(EuropeanPatent, EP)提出单一专利申请,其中包含128件来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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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君弘实习律师

2023年6月1日正式上路的欧洲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UP)与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 UPC)运作至今将近半年,截至今年11月22日为止,已经有14,329件欧洲专利(EuropeanPatent, EP)提出单一专利申请,其中包含128件来自「中华台北」的申请[1]。单一专利效力横跨17个成员国 [2],专利权「作为财产权客体(asan object of property)」为让与、授权、担保等行为时,无法再依附于单一国家法律,而以「专利申请人」决定所应适用的法律要件(详见下述)[3]。特别是数名权利人共有单一专利的情况下,申请人顺序不再单纯反映字母排序、贡献或职位高低,应一并考虑对于未来商业化的影响,值得台湾申请人特别注意。

单一专利新制简介

单一专利新制在传统欧洲专利(EP)的基础上,允许专利申请人在欧洲专利核准公告后1个月内,向欧洲专利局(EuropeanPatent Office, EPO)申请单一效力 [4],一站式获得所有单一专利成员国的专利保护,降低取得、维持专利的成本。换言之,单一专利仍延续欧洲专利的申请、检索、审查和核准程序,区别仅在欧洲专利核准后,若选择申请成为单一专利,则无需再逐一翻译,分别向各指定国专利局生效(validation)、缴纳年费。

单一专利作为财产权客体之准据法

单一专利核准后保护横跨17个国家,效力无法分割,根据《欧盟单一专利规则(Regulation(EU) No 1257/2012)》第7条规定,单一专利作为财产权客体之效力,应依以下顺序决定所适用的「成员国法律」:

1. 申请人申请欧洲专利日之「居所地法」或「主要营业地法」;

2. 无法适用居所地法或主要营业地法时,依申请人申请欧洲专利日之「营业地法」;

3. 申请人之居所地、主要营业地、营业地均不在成员国时,依欧洲专利局所在地(按:慕尼黑)法,即「德国法」。

若数名权利人共有单一专利时,上述1.、2.、3.判断流程则对照共有专利申请人顺序认定(如下图所示)。

【情境1:一名专利申请人】

举例来说,如果专利申请人A是丹麦公司,因为丹麦是单一专利体系的成员国,则依丹麦法决定专利授权、让与要件。

如果专利申请人B是西班牙公司,且在法国有营业地,由于西班牙并非单一专利体系成员国,则退而依B在成员国内的营业地,适用法国法。

如果专利申请人C是居住于台湾的自然人或美国公司,且C在成员国境内都没有营业地,因无法依照居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营业地决定所适用的法律,则依欧洲专利局(EPO)所在地之德国法。

【情境2:数名专利申请人】

如果专利第一申请人D与第二申请人E分别为台湾公司与荷兰公司,应依序判断第一、第二申请人D、E在单一专利体系成员国内有无主要营业地。因此,本件专利作为财产权客体时适用荷兰法。

如果专利第一、第二、第三申请人F、G、H分别为日本公司、新加坡公司与台湾自然人。首先依序判断得知F、G、H主要营业地均不在成员国,则进一步依序检视F、G、H在其他成员国境内是否有营业地。若F、G有成员国内的营业地,则依F之营业地法;若3位专利申请人都没有,则依欧洲专利局所在地之德国法。

对专利授权的实际影响

作为财产权客体准据法的差别实质影响专利授权法律要件。例如法国法要求专利授权必须透过书面契约 [5],德国法则没有形式要求。此外,在数名权利人共有专利权的情况下,依据德国法[6]与荷兰法 [7],授权应得到全体共有人同意;然而,法国法仅要求专属授权时,才需要全体之同意[8]。

结论与建议

欧洲今年6月1日上路的单一专利新制,一站式取得所有成员国专利保护,有助于降低权利人取得、维持专利成本,引起全球广泛关注。单一专利虽然在欧洲专利核准后1个月内才提出申请,但申请欧洲专利时的申请人身分、顺序,却早已决定成为单一专利后,作为财产权客体授权之准据法。对于往后单一专利的授权、让与产生长久影响,且不因申请人日后变更居所地或营业地点、让与专利权而改变。台湾申请人有意使用单一专利体系时,应特别留意相关外国法规细节,寻求专业建议,不可不慎。

 

[1] Statistics and trends centre, Unitary Patent,EPO, https://www.epo.org/en/about-us/statistics/statistics-centre#/unitary-patent[https://perma.cc/7732-95CB].

[2] 目前核准单一专利与统一专利法院的17个成员国为: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瑞典,seeUnitary Patent, EPO, https://www.epo.org/en/applying/european/unitary/unitary-patent[https://perma.cc/GE7X-6P2G]。

[3] 单一专利侵权责任(禁制令、损害赔偿)、效力限制及保护函(protectiveletter)等权利执行(enforcement)层次则依《统一专利法院协议(Agreement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 UPCA)》中相关规定。

[4] Rule 6(1) Rules relating to Unitary PatentProtection.

[5] Article L. 613-8 French Intellectual PropertyCode.

[6] §747 S.2 German Civil Code.

[7] Article 66(2) Dutch Patent Act 1995.

[8] Article L. 613-29(d) French IntellectualProperty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