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公众通行之法定空地不予免征地价税,宪法法庭认定合宪

2023-12-15

依据土地税减免规则第9条规定:「无偿供公众通行之道路土地,经查明属实者,在使用期间内,地价税或田赋全免。但其属建造房屋应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征。」民国(下同)112年12月19日宪法法庭做成112年宪判字第19号判决,认定但书规定并未违反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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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土地税减免规则第9条规定:「无偿供公众通行之道路土地,经查明属实者,在使用期间内,地价税或田赋全免。但其属建造房屋应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征。」民国(下同)112年12月19日宪法法庭做成112年宪判字第19号判决,认定但书规定并未违反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

本案案由为声请人所有之土地上设有私设通路,自70年起就免征地价税,但104年税捐稽征处发现该土地属建造执照及使用执照范围内之建筑基地,因此认定该土地扣除建筑物本身之使用面积后,即为该建筑之法定空地,因此依据土地税减免规则第9条但书规定不能免征地价税,并补征该土地99年至103年之地价税。声请人认为土地税减免规则第9条但书违反宪法上平等原则,声请宪法解释。

宪法法庭认为该条规定但书的规范之目的系为顾及租税公平负担,避免免税之条件过度宽松,其目的核属正当。且建筑法规定法定空地是建筑基地的一部分,提供该建筑物日照、采光、通风、景观、防火、安全等特定之功能,与单纯无偿供公众使用之道路土地,性质与功能均有所不同。而法定空地既属建筑基地之一部分,依法就会与主建物一并移转,土地所有权人之权益不会受是否专供公众通行而受影响,对提供者而言仍有建筑上之利益,与该条规定本文规定之情况仍有不同。因此,就属法定空地者不予免征地价税,不违反宪法平等原则。

但宪法法庭也特别指出,如果私设通路已经超过依法应保留的法定空地面积,且无偿供公众通行时,税捐机关也应该予以考虑一定程度之地价税减免,以兼顾人民权益和租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