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新修正—新增查证制度

2023-08-01

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已于112年1月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即将于112年8月30日施行,本次修正一大变革乃是参考日本特许法规定,引进查证制度。在声请选任查证人阶段,依据新修正之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下称「新智审法」)第19条规定,声请人声请选任查证人时,应以书面向法院提出声请并释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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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已于112年1月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即将于112年8月30日施行,本次修正一大变革乃是参考日本特许法规定,引进查证制度。

在声请选任查证人阶段,依据新修正之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下称「新智审法」)第19条规定,声请人声请选任查证人时,应以书面向法院提出声请并释明以下内容:

1. 专利权有受侵害或受侵害之虞之相当理由。

2. 声请人不能自行或以其他方法搜集证据之理由。

3. 有命技术审查官协助查证人实施查证之必要。

4. 受查证目标物与所在地。

5. 应证事实与依查证所得证据之关联性。

6. 实施查证之事项、方法及其必要性。

经法院命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陈述意见后,如法院驳回声请,声请人得依新智审法第21条提出抗告;如法院准许声请,依据新智审法第20条第2项规定,查证人应于收受裁定5日内揭露其于该案是否有利害关系,若无利害关系,查证人应具结,保证不虚伪陈述,否则将负担刑事责任。

在实施查证阶段,依据新智审法第22条规定,查证人得以「进入受查证目标物所在地」或「对受查证人发问或要求提示必要文书」方式实施查证。经查证人作成查证报告书并送达受查证人后,依据新智审法第23条规定,若涉及营业秘密,为维护受查证人之隐私或营业秘密,受查证人得声请法院禁止开示,如法院最终仍决定开示,受查证人收到法院通知后,得再声请对受开示人之秘密保持命令。而当受查证人逾期未声请禁止开示,或未经法院裁定禁止开示查证报告书,依新智审法第24条,诉讼当事人便可向法院阅卷取得查证报告书。

本次修法新增查证制度,乃基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对于相关信息设备之实际运算方法举证不易,且若相关文书或信息设备往往处于被控侵权人或第三人持有状态,或在市面上难以取得被控侵权产品、方法等,专利权人将难以举证,因而本次新增查证人制度,以期解决专利权人举证困难问题,惟能否达到前揭目的,尚有待112年8月30日施行后之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