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国公平交易法(下称公平法)第10条第1项规定,结合行为系指事业有与他事业合并、持有或取得他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达到他事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三分之一以上、受让或承租他事业全部或主要部分之营业或财产、与他事业经常共同经营或受他事业委托经营或直接或间接控制他事业之业务经营或人事任免等行为。结合行为依据参与事业间的关系,可区分为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水平结合」、具备供应链上、下游关系的「垂直结合」,以及非属前述两类关系的「多角化结合」。
公平会近日决议不禁止玉山金控与三商美邦人寿结合[1]。本案系玉山金控拟透过股份转换方式取得三商美邦人寿全部已发行股份,属公平法第10条第1项第2款之结合行为,并依法向公平会申报。因结合后玉山金控将掌握保险商品及销售通路,并涉足人身保险业,公平会认本案兼具垂直结合与多角化结合型态。惟因二事业保费及佣金收入不具增加垂直封锁的诱因,且我国保险市场结构分散、通路多元,不致有排除竞争之虞;另考虑法令管制及跨业计划等因素,认为结合并未显著改变市场竞争态势。公平会依公平法第13条第1项规定,认定其结合并无显著限制竞争不利益,决议不禁止其结合。
本决议显示,银行通路与寿险产品的结合能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在主管机关确保市场竞争机制不受损的前提下,此类资源整合不仅能强化台湾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更有助于达成守护保户权益与产业升级的双赢局面。
[1]公平交易委員會2026年4月8日新聞稿 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8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