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产业发展条例」增订第24条之1:业者应避免构成贩卖、不正扫购「运动赛事黄牛票」之行为

2024-02-19

我国「运动产业发展条例」于今年(113年)1月3日公布施行第24条之1,参照文化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第10条之1条文规定的立法精神,对于「公开贩卖之运动赛事或活动票券」,若有业者以超过票面金额或将该运动赛事或活动无票面金额票券定价贩卖,将面临贩卖票面金额之十倍至五十倍罚款;业者若是以虚伪数据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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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运动产业发展条例」于今年(113年)1月3日公布施行第24条之1,参照文化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第10条之1条文规定的立法精神,对于「公开贩卖之运动赛事或活动票券」,若有业者以超过票面金额或将该运动赛事或活动无票面金额票券定价贩卖,将面临贩卖票面金额之十倍至五十倍罚款;业者若是以虚伪数据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计算机或其他相关设备购买运动赛事或活动票券,取得订票或取票凭证,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次增订运动产业发展条例第24条之1,目的在于确保运动赛事或活动票券正常流通,健全运动产业发展。因此,从事票券交易之业者应避免对于「公开贩卖之运动赛事或活动票券」从事以超过票面金额或将无票面金额票券定价贩卖,或「以不正方式,利用计算机或其他相关设备大量扫票之行为」之行为。惟立法院在通过本次修法时也通过一项附带决议,要求主管机关将来在执法过程中,业者若是转让其先前自主办单位取得的运动赛事或活动票券,而加计收取实际支出合理必要的手续费、邮费等费用,则非属前述「加价贩卖」的样态,将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