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税条例之新变革-囤房税2.0之施行

2024-04-30

2023年12月19日,立法院三读通过《房屋税修正条例》(俗称之囤房税2.0),并于2024年7月1日施行。相对于旧制,新法存在许多之不同规范,以下谨就新修正之房屋税条例第5条中对征收囤房税制度之变革,做简单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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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大为实习律师

2023年12月19日,立法院三读通过《房屋税修正条例》(俗称之囤房税2.0),并于2024年7月1日施行。相对于旧制,新法存在许多之不同规范,以下谨就新修正之房屋税条例第5条中对征收囤房税制度之变革,做简单之介绍:

 

一、囤房税之立法、修法目的

囤房税,系指政府在课征房屋税时,对于「除了自住的住宅外,另外持有一定数量房地产之人」设置之特别税率。设置该特别税率之目的,系期望在区分自住之住家用房屋与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之前提下,能将两者之税率做出差异化,以减少个人持有多处房产之现象并达到保护我国人民自住权益之目的。本次修法亦是在此前提下,希冀能通过新修正之法律,达到减轻单一自住房屋税税负、促进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税税负之目的。[1]

 

二、新旧法制度比较

本次修正之重点,大致可以区分为三个部分:

(一)最低税率及最高税率之调整

旧制:最低不得低于其房屋现值1.5%,最高不得超过3.6%

新制:最低不得低于其房屋现值2%,最高不得超过4.8%

(二)强制地方政府应采「累进税率」订定囤房税

旧制:地方政府「得」视地方实际情形,决定是否订定差别税率

新制:地方政府「应」按纳税义务人全国总持有应税房屋户数或其他合理需要,分别订定差别税率

房屋税之收取,乃系由各地方政府得到房屋税条例第6条及第24条之授权后,于不抵触中央法规之范围内,自行制定各县市之自治条例并依规定办理。而囤房税之相关规定亦包含在上开所述之自治条例内,由各地方政府自行制定之。

相对于旧制之自由决定,于新制下各地方政府被强制要求必须要采累进税率(拥有之非自住房屋愈多者,采计的税率愈高)订定囤房税。为使各地方政府有参考之标准,财政部于2024年2月16日预告将订定「全国单一自住房屋现值一定金额基准与房屋税差别税率之级距、级距数及各级距税率基准」草案,以做为各地方政府订定相关规范之参考[2]

(三)以全国归户之方式判断税率

旧制:县市归户

新制:全国归户

改成全国归户之方式判断税率,将对有意囤房者造成极大之影响。盖原先采用之县市归户机制,计算房屋数与累进税率时仅需考虑该县市有几栋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即可,但修法后,即应以全国有几栋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来判断实际之税率。

为求清楚表达,将上述制度之变更内容,制表格如下:

三、结论

囤房税2.0之实施,不仅系个人应缴税赋增加或减少之问题,是否会因该制度之变革造成房屋交易价格之波动、租金价格之变化亦或改变我国投资者之投资策略,仍需待实施后方能知晓。能先做的准备,即是确实了解该法律之变化并确定自己现行之权利或义务是否将会受到影响。透过提前准备和深入了解,才能确实地避免自己之权利受到损害。

[1] 详见立法院官方网站之重要通过法案区

[2] 详见财政部公告:预告「全国单一自住房屋现值一定金额基准与房屋税差别税率之级距、级距数及各级距税率基准」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