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会许可联合采购再生能源案

2025-12-10

依我国公平交易法第14条规定,联合行为系指具竞争关系之事业,合意共同决定商品或服务之价格或其他足以影响市场功能之事项,而相互约束其事业活动之行为。原则上事业不得为联合行为,但如有促进产业发展或经营效率之必要,且经主管机关审查认定有益于整体经济与公共利益者,得例外准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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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我国公平交易法第14条规定,联合行为系指具竞争关系之事业,合意共同决定商品或服务之价格或其他足以影响市场功能之事项,而相互约束其事业活动之行为。原则上事业不得为联合行为,但如有促进产业发展或经营效率之必要,且经主管机关审查认定有益于整体经济与公共利益者,得例外准予许可。本制度设计兼顾市场之公平竞争秩序与经济发展需求,避免不当限制竞争,并鼓励有益于公共利益之合作。

  公平交易委员会近日就多家电子产业供应链事业规划联合采购再生能源电能一案作成许可决定书[1],申请人预计每年整合约1.7亿度之再生能源需求,并透过顾问公司协助,分别与售电业者议价及签订购电契约。公平会认为,该联合采购量占再生能源市场可交易量比例不高,不致有滥用买方优势之情形,且有助于提升电子产品之永续价值、促进市场竞争、提高再生能源之可及性与使用率、降低碳排放量、带动绿色供应链与低碳转型,符合促进产业发展、提升经营效率及有益于整体经济与公共利益之例外许可要件。

  因应公司治理评鉴于115年转型为ESG评鉴[2],于环境面(E)指标E-1至E-3规范温室气体、E-8至E-9规范能源管理、E-11至E-12规范气候变迁影响等面向,此许可决定亦符合我国能源转型政策与产业永续发展方向,后续执行情形及其对再生能源市场之影响,值得持续关注。

[1] 公平交易委員會聯合行為許可決定書(公聯字第114005號):

https://www.ftc.gov.tw/uploadDecision/7b077698-8a72-4eff-a35f-a65e96b99edd.pdf

[2] 公司治理中心:

https://cgc.twse.com.tw/front/evaluationOver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