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光电大厂未遵守「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事业发侵害著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警告函案件之处理原则」之规定,寄发警告函要求通路下架商品,遭公平会裁处200万元罚款

2025-07-22

A公司为全球知名LED制造商,自2022年10月起,以竞争厂商制造之LED商品侵害其发明专利为由,向超过80家量贩店、超市、水电行、电商及购物平台等通路商,陆续寄发上百封警告函,要求限期下架侵权产品。通路商为避免卷入专利侵权诉讼,多选择下架,或要求供货商提供未侵权担保;部分中小型业者更因此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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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全球知名LED制造商,自2022年10月起,以竞争厂商制造之LED商品侵害其发明专利为由,向超过80家量贩店、超市、水电行、电商及购物平台等通路商,陆续寄发上百封警告函,要求限期下架侵权产品。通路商为避免卷入专利侵权诉讼,多选择下架,或要求供货商提供未侵权担保;部分中小型业者更因此退出市场,或被迫接受不合理之和解条件。

公平交易委员会(下称「公平会」)接获检举后立案调查,近日作成处分[1],认定A公司寄送警告函时,未践行《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事业发侵害著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警告函案件之处理原则[2]》(下称「警告函处理原则」)所定之程序,为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显失公平行为,违反公平交易法(下称「公平法」)第25条规定,考虑其动机、行为影响程度、市场地位与配合调查情形,依公平法第42条规定,处A公司新台币200万元罚款,并命其立即停止寄发此类警告函。

公平会强调,虽然依公平法第45条规定,知识产权人得对有侵害其权利之虞者请求排除侵害,但权利之行使不得滥用,事业寄发侵权警告信函前,仍需依公平会所制订之警告函处理原则,至少践行该原则第3点任一款程序,或完整践行第4点所列各款程序。

A公司寄送警告函前,并未取得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其专利权遭侵害,亦未委请专业机构就系争商品出具鉴定报告,仅于函内附上自行整理之产品列表及内部分析报告,无法使通路商充分掌握侵权事实全貌,显未践行警告函处理原则第3点所规定之程序。

此外,A公司寄送警告函前,亦未事先或同时通知商品之制造商并请求排除侵害,且未载明专利权之内容、范围及受侵害之具体事实,显亦未践行警告函处理原则第4点所规定之程序;虽然对部分制造商有事先通知,但该通知所揭露侵权商品品项却与该公司对下游通路商寄发警告函所称侵权品项不一致,甚至对下游通路商发函指称侵权之品项,竟多于对制造商发函指称侵权之品项,并要求通路商于3日内或一周内等极短时间内处理涉及侵权商品,更对80家以上之中小型水电行等通路商持续寄发逾百封以上之警告函,造成通路商下架或不敢销售竞争对手商品。

综上所述,公平会认定,A公司未依该原则践行必要程序,径行向多家通路商寄发警告函,已对中小型业者造成销售困扰并引发寒蝉效应,亦使制造商无从掌握侵权争议内容,难以就系争商品是否涉及侵权予以主张防御,故A公司整体寄发警告函行为,实已影响市场竞争秩序,构成公平法第25条之违反。

此处分提醒所有企业在行使知识产权时,仍应注意公平法相关规定,尤其于对竞争对手之客户寄发侵权警告信函前,应注意遵守公平会所制订警告函处理原则之相关规定,以免反遭竞争对手以违反公平法向公平会检举,若遭认定确实违反公平法,除了高额的行政罚款外,因其违法行为而受害之厂商甚可进一步依公平法第30条、第31条之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如为故意之违反行为,甚至可能依被害厂商已证明损害额之三倍以内加重赔偿责任,不可不慎。

[1] 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公處字第114058號):https://www.ftc.gov.tw/uploadDecision/693c4def-79cc-4b14-b399-03d047c388d5.pdf 

[2]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63&docid=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