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基准法》第43条明文保障劳工于婚、丧、疾病或其他正当事由发生时的请假权利,并授权劳动部订定「劳工请假规则」,就各类请假应给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间的工资给付最低标准加以规范。
为使劳工得以兼顾工作与家庭平衡,并强化其请病假权益,劳动部于114年12月9日修正发布「劳工请假规则」部分条文,并自115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重点如下:
1. 劳工为照顾家庭成员得请事假,并得以「小时」为单位(第7条第2项)
鉴于我国人口高龄化与少子化趋势,劳工临时照顾家庭成员之需求日益增加,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为亲自照顾家庭成员,得向雇主请事假,并得择定以小时为请假单位。
2. 全勤奖金制度调整(第9条)
(1) 过往仅保障婚假、丧假、公伤病假、公假,或因妊娠未满三个月流产而请普通伤病假者,不得扣发全勤奖金。本次修正则进一步明定,劳工因照顾家庭成员请事假亦不得影响全勤奖金之给付。
(2) 劳工请普通伤病假,应依实际请假天数「按比例」扣减全勤奖金,不得全额扣发。例如,若全勤奖金为3,000元、当月工作30日,请病假1日,最多仅得扣减100元。
3. 请病假禁止不利处分(第9条之1)
明定劳工于一年内请普通伤病假未逾十日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规定外,雇主不得因其请假而为不利处分,例如降低年度考绩、影响升迁资格等;纵使请假日数超过十日,亦不得单纯以此作为不利考核之依据。
上开新修正之请假规则将自1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若未依规定办理,恐有违反《劳动基准法》第79条第1项第3款之虞,主管机关得处以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之罚款,雇主应特别留意。
参考数据:
1. 劳工请假规则部分条文修正总说明及修正条文对照表
2. 劳动部《劳工请假规则》部分条文修正相关问答Q&A,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18/86988/87100/post
3. 劳动部病假与全勤奖金相关问答Q&A,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180/86983/87103/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