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其相关产品回收销毁处理办法」(下称「食品回收销毁办法」)系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 52条第3项授权订定,于101年2月16日订定发布全文15条,规范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及食品用洗洁剂,依查核或检验结果应回收、销毁之产品,其回收、销毁处理办法。
2026年2月3日,为强化食品业者迅速回收问题产品,巩固自主管理能力,以落实产品卫生安全管理,卫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食品回收销毁办法」,修正条文自发布尔日起施行。
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 修正并增订责任厂商应建立常态编组
明定责任厂商应建立「常态」编组,负责:(1)回收及销毁之启动;(2)产品回收销毁计划之研拟、提交报备及执行(规范于第3条);及(3)回收进度报告(规范于第5条)。另外,此编组应置召集人一人,于产品回收原因发生时,召集相关人员研议回收销毁程序之启动及执行。
二、 修正并增订回收销毁计划应包含之项目及保存方式
为执行产品之回收销毁作业,赋予责任厂商应订定产品回收销毁计划之义务,包括回收产品之名称、包装、型态、编号、保管地点等与回收相关之细节,并应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保存。
三、 修正及增订报告回收进度之方式及频率
除非属「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52条第1项第3款标示不符规定之情形,应依地方主管机关指定之频率、方式(包括得透过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电子系统)报告回收进度;「食品回收销毁办法」第5条新增责任厂商于其他回收进度报告应包含之事项。
四、 修正并增订地方主管机关应监督责任厂商执行回收销毁作业之事项
地方主管机关应监督责任厂商执行产品之回收销毁作业,包括:(1)指定责任厂商报告回收进度之频率及方式;(2)查核责任厂商回收程序之启动;(3)查核责任厂商依第3条所定计划之执行情形,及第5条所定报告回收进度之内容正确性;(4)查核责任厂商就其回收产品,完成最终处置之情形;及(5)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事项。
五、 其他修正、增订重点
1. 增订责任厂商对回收产品及其库存品之置放,应与其他原料、半成品及成品有效区隔并明显标示;
2. 增订主管机关送达责任厂商或其代理人之文件,得先以电子方式传送;及
3. 增订回收销毁纪录应至少保存五年。
此次修法距离上次已逾十年,就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及食品用洗洁剂之回收销毁处理办法,新增了许多与责任厂商相关之规定,值得相关业者特别注意之。
参考数据:
卫福部,修正「食品及其相关产品回收销毁处理办法」,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3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