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告修正「外国特定专业人才减免所得税办法」

2026-03-20

为因应2025年9月修正「外国专业人才延揽及雇用法」(下称「揽才专法」),财政部赋税署于2026年3月2日修正「外国特定专业人才减免所得税办法」(下称「外国特定专才减税办法」),并溯及至本年度1月1日施行。系争办法主要配合揽才专法第4条第2款外国特定专业人才的特殊专长增列数字、环境及生技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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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因应2025年9月修正「外国专业人才延揽及雇用法」(下称「揽才专法」),财政部赋税署于2026年3月2日修正「外国特定专业人才减免所得税办法」(下称「外国特定专才减税办法」),并溯及至本年度1月1日施行。系争办法主要配合揽才专法第4条第2款外国特定专业人才的特殊专长增列数字、环境及生技领域,并配合运动部之成立,将「体育」领域改为「运动」领域。同时配合实务需求,放宽申请适用租税优惠条件。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1. 放宽申请适用租税优惠条件之认定起始点:外国特定专业人才依同一聘雇合约从事同一专业工作,于申请核发外国特定专才聘雇(工作)许可或就业金卡,同时或嗣后另行申请其他聘雇(工作)许可文件,惟先取得其他聘雇(工作)许可文件者,其于嗣后取得外特专许可或金卡,得溯及认定自取得其他聘雇(工作)许可文件之日起即符合外国特定专业人才资格,并申请适用租税优惠(外国特定专才减税办法第3条第4项)。

2. 放宽我国境内居留之天数计算规定:考虑侨外生系重点延揽与留用对象,明定于认定是否属外国特定专才减税办法第3条第1项第3款或第2项所称所得税法第7条第1项第2款规定之「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当年度在我国境内居留合计满一百八十三天)」时,其在我国就学期间及依揽才专法第12条延期居留期间,不计入在我国境内居留天数,以强化其在我国取得学位后在我国工作之诱因。(外国特定专才减税办法第3条第5项后段)。

3. 外国特定专业人才于五年租税优惠期间内转换雇主或工作,剩余期间得继续适用租税优惠(外国特定专才减税办法第4条第4项)。

4. 外国特定专业人才未依限申请租税优惠或未依限补正数据之法律效果(外国特定专才减税办法第5条第2项、第3项)。

 

  揽才专法自2018年2月8日施行以来,有关就业金卡与租税优惠之相关规定均为国内企业及外国专业人才的关注重点,我国企业应留意本次外国特定专才减税办法之相关规范修正,透过租税优惠条件之放宽以强化外国专业人才之延揽,增加渠等长期留台诱因。

 

参考数据:

1.       外国特定专业人才减免所得税办法修正总说明。

2.       外国专才减税 有条件放宽,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9357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