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时报_名家评论】境外VASPs要落地纳管 才能招揽业务

2024-03-28

2019年台湾于亚太洗钱防治组织(APG)第三轮相互评鉴获「一般追踪」佳绩,尔后两年缴交一次追踪报告,预计将于2030年迎来第四轮相互评鉴。2023年10月的追踪报告重点之一系强化对于虚拟通货平台及交易业务事业(VASPs)的规范与监理,可以预见未来洗钱防制法与资恐防制法之修正及相关政策实施重点,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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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台湾于亚太洗钱防治组织(APG)第三轮相互评鉴获「一般追踪」佳绩,尔后两年缴交一次追踪报告,预计将于2030年迎来第四轮相互评鉴。2023年10月的追踪报告重点之一系强化对于虚拟通货平台及交易业务事业(VASPs)的规范与监理,可以预见未来洗钱防制法与资恐防制法之修正及相关政策实施重点,会与虚拟资产及交易所业者/平台之管理有高度关联性。

2023年3月金管会已奉行政院指定,确定担任具金融投资或支付性质虚拟资产平台之主管机关,由金管会研拟相关管理机制,不过,目前虚拟通货交易事业仍非属特许事业,尚无需由金管会审查发出特许执照,也没有资本额的进入门坎限制,而金管会表示,作为VASPs的洗钱防制暨打击资恐之主管与监理机关,其会循序渐进采取监理。

2023年9月金管会已发布VASPs指导原则,当中重点之一系对于境外币商之监管,要求境外虚拟资产平台业者非经依我国公司法办理登记,并向金管会办理完成洗钱防制法令遵循之声明者,不得于我国境内或向国人进行广告或提供新台币出入金等业务招揽情事。因此,境外VASPs在未落地纳管之情形下,其不得于我国境内进行业务招揽,纵使不是直接在我国境内为之,惟其直接或间接针对国人进行业务招揽之行为,亦不可。未经落地纳管却从事虚拟通货平台及交易业务之境外VASPs恐在台湾面临刑事责任及税务责任。

要提醒的是,纵使境外VAPSs在台湾设有办事处,此仍不符落地纳管的要求,由于外国公司之台湾办事处仅能代表该外国公司在台湾境内从事签约、报价、议价、投标、采购等行为,无法在台湾境内从事营业行为,所谓于我国境内或向国人进行广告或提供新台币出入金等业务招揽之行为已涉及在台湾从事营业行为,因此,境外VASPs非经向我国主管机关办理公司(或分公司)设立登记,不得为之。申言之,在境外VASPs未于台湾注册公司(或分公司)或仅有在台湾注册办事处之情形下,却事实上于我国有营业行为者,依法仍应就其在台营业行为负担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

境外VASPs落地台湾从事虚拟通货平台及交易业务,除应留意洗钱防制及打击资恐相关法令与上开VASPs指导原则外,未来待台湾VASP公会筹组完成,由相关业者完成公会登记,并依据VASPs指导原则订定自律规范后,亦应留意遵守之。

 

本文发表于工商时报_名家评论专栏:https://www.ctee.com.tw/news/20240327700113-43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