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公会作为企业间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在促进产业发展、维护同业权益方面扮演关键角色。然而,当企业聚集讨论共同关心的议题时,若未妥善拿捏分际,一不小心便会触及公平交易法所禁止的联合行为红线,不仅面临高额罚款,更可能损害企业商誉。因此,企业参与同业公会活动联系情谊、活动或教育训练等活动时,必须了解相关法律界线,避免无意间误采红线。
《公平法》第15条原则上禁止具竞争关系的事业,以契约、协议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决定商品或服务之价格,或限制数量、技术、产品、设备、交易对象、交易地区等,相互约束事业活动之行为。此联合行为禁止规定的核心目的,在于防范企业透过联合方式消除或减少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与市场机制。从公平会的裁罚来看,不时会发现同业公会本身或参与的企业会员因违反联合行为规定而遭裁罚。
那么同业公会有哪些可能涉及违法联合行为的态样呢?
在同业公会聚会中,最常见、也最危险的违法行为,莫过于价格相关讨论。无论是直接约定统一售价(例如订定参考定价或收费标准,不论是否具有拘束力)、共同调涨价格或共同拒绝协商等,都可能构成联合行为。此外,即使未达成正式协议,仅是交换价格敏感信息、表达调价意向,也可能被认定或推定为联合行为的依据。下列三部分,是为企业经营法遵上的重要提醒:
一、数量与市场分割的协议
除价格协议外,同业间约定限制生产数量、划分销售区域、分配客户群体或围标等行为,同样属于被禁止的联合行为。例如,约定各会员企业仅能在特定地区营业,或是协议不互相争夺对方客户,都可能触法。即使出于良性竞争或避免恶性竞争的考虑,仍有成立违法联合行为的高度风险。
二、技术标准制定的灰色地带
同业公会经常参与制定产业技术标准或行业规范,此类活动原则上有助于产业发展,但若标准制定过程中涉及排除特定竞争者、限制技术创新,或是藉由标准制定变相进行市场分割,仍可能构成违法联合行为,企业参与标准制定时,应确保过程公开透明,该标准内容应具合理性与必要性,而非为限制竞争或排除新进参与者。
三、信息交换的界线
同业公会功能之一为提供产业信息交流平台,但信息交换的内容与方式必须谨慎处理。一般而言,历史性、统计性的产业信息分享较无争议,但涉及未来营运计划、价格策略或非公开的价格信息、客户信息等敏感商业信息的交换,都有可能被视为联合行为的工具,故企业应极力避免在交流活动、群组讯息等分享该等敏感信息。
同业公会在产业发展中具有重要功能,但唯有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正当合理的同业交流,才能真正发挥公会促进产业健全发展的积极作用,为避免误触法律红线,企业参与同业公会时应建立以下防范机制:首先,制定内部合规指引,明确规范员工参与公会活动的行为准则;其次,对于敏感议题的讨论,应适时退席或明确表达反对立场;再者,详实记录会议内容,避免事后争议;最后,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确保公会参与行为符合法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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