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籍Youtuber乐乐法利日前因为2023年来台期间参加国内电视台政论节目录像,因为未申请工作许可而非法工作,不仅遭管制无法入境台湾,已申请获准之就业金卡亦遭撤销。韩国籍知名实况主「企鹅妹」柳允进在2023年来台徒步环岛时,因同时为电玩游戏担任一日店长,同样也因未申请工作许可而非法工作,遭管制三年无法入境台湾。
韩国籍拉拉队南珉贞的妹妹南至苑来台拍摄手机游戏广告,同样也因为未申请工作许可而触法。法国籍Youtuber酷邀请法国高中生来台挑战台湾歌仔戏,举办活动邀请粉丝付费参加演出活动,因为有非法工作疑虑,只能全额退费并变更活动形式。
以上四件「外国人非法工作」之实际案例,按《就业服务法》第43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外国人未经雇主申请许可,不得在中华民国境内工作。」据此,外国人未经雇主申请许可而在中华民国境内工作,或虽经许可而遭撤销,或许可失效仍从事工作者,另从事许可以外之工作或受聘雇于许可以外之雇主者,皆为「非法工作」,此有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现劳动部)(88)台劳职外字第002952号函可资参照。因此韩国籍实况主企鹅妹为电玩游戏担任一日店长、南至苑来台拍摄手机游戏广告,均为违反《就业服务法》第43条未经雇主申请许可而非法工作之明显案例。
美国籍Youtuber乐乐法利则是参加政论节目录像,又因电视台并未提醒相关法规而收取微薄车马费,对于受到管制无法入境台湾感到失望。然过往即有外国公司在台之外国籍代表人,因为参加电视台节目录像,被认定违反《就业服务法》第43条之案例。台湾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诉字第966号判决即认为「参加节目演出,事先既经过制作单位之精心挑选,且参加节目之演出时,又系依据制作单位预先拟定之脚本演出,核与接受新闻节目随机访问并无脚本之情况并不相同」,进而认定该外国籍代表人参加节目演出属于「临时演员」,自应先申请工作许可。
实则,《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已经清楚详列雇主聘雇外国人在台湾境内从事之工作类型,更定有「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1款至第6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该标准第4条亦说明「专门性或技术性之工作」之类型,主管机关也持续依据同标准第4条第15款规定发布解释令,增加指定之工作项目,例如厨师、调酒工作等,想要借重外国人之专业、技术,更应该谨慎遵守就业服务法之相关规定。
从主管机关、法院对于相关案例之解释及判决可知,外国人在台之劳务提供不论形式上之契约型态、有无报酬或时间长短,只要有工作之事实,均应遵守《就业服务法》第43条等规定。雇主对于不谙法规之外国人提供劳务必须更加小心,切勿利用免签证之入境期间「非法工作」,主管机关对于雇主或许只是处以行政裁罚,但对于外国人而言可能造成管制入境的结果,不可不慎。
本文发表于工商时报_名家评论专栏:https://www.ctee.com.tw/news/20250626700115-43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