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时报_名家评论】净零排放下之工程契约新趋势

2025-06-11

随全球气候变迁议题升温,愈来愈多企业须思考如何因应净零排放、气候风险与来自供应链的永续压力。在工程领域,为了落实企业减碳及永续目标,契约条款亦有需要随之调整。 以近年企业常见的供货商永续管理机制为例,要求供货商签署或提供「企业社会责任(CSR)声明书」、「ESG承诺书」或「企业永续发展调查表」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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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全球气候变迁议题升温,愈来愈多企业须思考如何因应净零排放、气候风险与来自供应链的永续压力。在工程领域,为了落实企业减碳及永续目标,契约条款亦有需要随之调整。

以近年企业常见的供货商永续管理机制为例,要求供货商签署或提供「企业社会责任(CSR)声明书」、「ESG承诺书」或「企业永续发展调查表」等文件,并声明其支持企业永续、符合ESG等。此类文件内容在环境面向除了要求供货商必须遵守相关法令外,更经常涉及询问供货商是否有进行温室气体盘查、是否设有减碳目标并采取行动、是否有因应气候变迁相关财务风险之作为等问题。

上述文件虽有助于企业了解供货商的永续表现,并可藉此进行供应链永续管理或评鉴机制,但实际上仍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这些文件多仅要求供货商自行勾选或简答,而无须附上报告、查核或第三方验证,且即便事后发现内容与事实不符,契约也未必订有违约责任或终止契约的效果;在长期合作关系下,若企业未建立定期追踪、审查、或改善机制,声明亦易形同虚设,难以实际推动企业永续;更严重的是,若企业在欠缺完整查核确认下即径据此宣称已实践供应链永续管理,亦恐衍生「漂绿」问题,影响商誉或增加法律风险。

目前金管会已经在《上市上柜公司永续发展实务守则》第26条规定企业「宜」将CSR考虑纳入供货商管理与契约设计,包括:评估供货商对环境与社会的影响、与供货商合作落实CSR政策,契约中亦可以要求将遵守对方CSR政策纳入契约,并设计供货商如违反CSR政策且对供应来源小区之环境与社会造成显著影响时,企业可解除或终止契约之条款等。

规定虽然为建议性质,但已可作为日后上市柜公司与供货商间透过契约促进永续发展的参考方向,且意味着未来供应链的永续发展将不再只是声明,而是必须遵守的契约义务。

而国际上的契约实务发展已纳入具体的碳管理条款。例如国际顾问工程司协会(FIDIC)的契约范本(包含红皮书、黄皮书与银皮书)中,有关承揽人的环境保护义务条款,已规范工程施作所生的碳排放必须符合法令或契约约定之标准。

此外,推动以规范与契约抵抗气候变迁的国际倡议组织Chancery Lane Project,亦提出许多可适用于工程契约的条款模板,如:要求供货商于履约期间定期实施碳盘查与报告;订立供货商的减碳KPI,如阶段性减量目标、废弃物处理量、回收材料使用量或取得的环境认证等,并针对达成情形设计相应的奖惩机制;或约定供货商从设计、材料采购以及施工等阶段都必须纳入净零或减碳考虑,且须依业主指示进行适当调整以符合净零目标等机制,并且纳入相关违约责任。

为了有效对抗气候变迁,企业单靠签署声明书恐已不足以说服市场与客户,而须面对将净零转型纳入契约条款中的挑战,这不仅需要企业的具体减碳行动,更考验议约、履约管理以及条款执行力。

本文发表于工商时报_名家评论专栏:https://www.ctee.com.tw/news/20250611700109-43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