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能源署的歸納,目前台灣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的商業模式,依其發起主體的不同,可分為「地方政府主導發起」、「系統營運商發起」及「公民自主發起」三種類型。
不同於前面兩種類型民眾只需投入資金或提供屋頂,「公民自主發起」的公民電廠通常是地方居民發起的新創事業,如社區的太陽能板、或農田圳路的微水力、小水力發電,從用地取得、案場規劃、籌資募資、電廠建置,一直到自發自用或併網售電,都需自行負責及營運。優點是民眾可自主決定運作方式,與在地永續發展連結;但問題是複雜性高,電廠成立與經營管理不易,且規模小,容易有競爭力和議價能力不足等困難。
案場需求設計量身訂製的法律文件就頗為重要,幾點實務心得分享如下:
一、營運主體的評估
有哪些法律組織可以作為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的營運主體,相關法令未做特別限制,除了政府機關(構)和公立各級學校以外,民間營運主體的選項相當多樣,例如,可以成立公司、合作社、財團法人、社區發展協會,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農業產銷班等。建議發起人可以參考公司法、合作社法或民法等相關法規,或諮詢法律專業協助,仔細評估選出最適合案場發展需求的營運主體種類。
二、投資人的資格限制
為了確保在地參與和主體性,案場必須保障在地居民有一定的投資比例,例如一定人數和持股比例,並對所謂的「外部」資金進行限制。因為考慮到在地資金可能有限,難免有引進外部資金的需求,或者其他企業用戶也有意來投資,這時也就可以考慮分階段募資,但為確保在地居民能主導公民電廠的發展,一旦選定營運主體的種類,首先要做好股權的規劃,依照公民電廠成立的宗旨設計不同的持股組合,如此才能維持股東間的角色平衡。
三、募資行動
公民電廠在地募資活動,在與居民或其他投資人進行接洽說明時,應注意合法性,並如實說明相關投資風險,以避免違反相關規定,確保募資行為的合法性。
四、電廠運維管理
公民電廠視其規模大小和專業能力,可選任負責人組成團隊,例如,董事會或理事會,自行管理電廠運維,不過案場運維通常較為複雜,也可考慮找專業經理人或其他委外單位,提供經營管理、金流管理及專業諮詢。
五、發電獲利回饋在地
為維持在地公民電廠之公益性和在地參與能量,公民電廠可進一步規劃發電的獲利回饋方案,不過提撥回饋給在地的經費來源,必須根據所選擇營運主體類型相關規定辦理,並不是有獲利盈餘就可以動支。
隨著政府推動公民電廠獎勵辦法與誘因機制,民間能源轉型意識的抬頭,不少民眾、社區、中小企業都紛紛投入其中,雖然「公民自主發起」的公民電廠因為操作複雜度高,存在許多阻礙,但是這種模式可以讓民眾實質且有意義的參與能源轉型,凝聚居民對在地綠能發電的認同感與向心力,更具有實踐能源公正轉型的重大意涵,推動成功的關鍵也往往取決於在地各方的良好溝通和互動,才能建立起在地綠能創生和社區培力的共識與信任感。
出處:https://www.ctee.com.tw/news/20251016700125-439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