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全球氣候變遷議題升溫,愈來愈多企業須思考如何因應淨零排放、氣候風險與來自供應鏈的永續壓力。在工程領域,為了落實企業減碳及永續目標,契約條款亦有需要隨之調整。
以近年企業常見的供應商永續管理機制為例,要求供應商簽署或提供「企業社會責任(CSR)聲明書」、「ESG承諾書」或「企業永續發展調查表」等文件,並聲明其支持企業永續、符合ESG等。此類文件內容在環境面向除了要求供應商必須遵守相關法令外,更經常涉及詢問供應商是否有進行溫室氣體盤查、是否設有減碳目標並採取行動、是否有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財務風險之作為等問題。
上述文件雖有助於企業了解供應商的永續表現,並可藉此進行供應鏈永續管理或評鑑機制,但實際上仍可能存在一些問題。例如這些文件多僅要求供應商自行勾選或簡答,而無須附上報告、查核或第三方驗證,且即便事後發現內容與事實不符,契約也未必訂有違約責任或終止契約的效果;在長期合作關係下,若企業未建立定期追蹤、審查、或改善機制,聲明亦易形同虛設,難以實際推動企業永續;更嚴重的是,若企業在欠缺完整查核確認下即逕據此宣稱已實踐供應鏈永續管理,亦恐衍生「漂綠」問題,影響商譽或增加法律風險。
目前金管會已經在《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第26條規定企業「宜」將CSR考量納入供應商管理與契約設計,包括:評估供應商對環境與社會的影響、與供應商合作落實CSR政策,契約中亦可以要求將遵守對方CSR政策納入契約,並設計供應商如違反CSR政策且對供應來源社區之環境與社會造成顯著影響時,企業可解除或終止契約之條款等。
規定雖然為建議性質,但已可作為日後上市櫃公司與供應商間透過契約促進永續發展的參考方向,且意味著未來供應鏈的永續發展將不再只是聲明,而是必須遵守的契約義務。
而國際上的契約實務發展已納入具體的碳管理條款。例如國際顧問工程司協會(FIDIC)的契約範本(包含紅皮書、黃皮書與銀皮書)中,有關承攬人的環境保護義務條款,已規範工程施作所生的碳排放必須符合法令或契約約定之標準。
此外,推動以規範與契約抵抗氣候變遷的國際倡議組織Chancery Lane Project,亦提出許多可適用於工程契約的條款範本,如:要求供應商於履約期間定期實施碳盤查與報告;訂立供應商的減碳KPI,如階段性減量目標、廢棄物處理量、回收材料使用量或取得的環境認證等,並針對達成情形設計相應的獎懲機制;或約定供應商從設計、材料採購以及施工等階段都必須納入淨零或減碳考量,且須依業主指示進行適當調整以符合淨零目標等機制,並且納入相關違約責任。
為了有效對抗氣候變遷,企業單靠簽署聲明書恐已不足以說服市場與客戶,而須面對將淨零轉型納入契約條款中的挑戰,這不僅需要企業的具體減碳行動,更考驗議約、履約管理以及條款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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