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2.0將於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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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茲婷

立法院院會於2021年4月9日三讀通過房地合一稅2.0版,將在2021年7月1日施行,財政部指出,本次修法係希望抑制投資客短期交易不動產、賺取價差之行為,茲簡要說明如下:

(一) 延長個人高稅率的不動產持有期間

1. 境內個人適用45%稅率之不動產持有期間,從1年延長為2年

2. 境內個人適用35%稅率之不動產持有期間,從逾1年未逾2年延長為逾2年未逾5年

3. 境外個人適用45%稅率之不動產持有期間,從1年延長為2年

(二)將境內法人交易房產納入規範(修正所得稅法第24條之5)

1. 境內法人現制未區分不動產持有期間一律適用20%之稅率,新制將比照境內個人依持有期間計算稅率。

2. 境外法人適用45%稅率之不動產持有期間: 從1年延長為2年

(三)將預售屋及特定股權交易納入課稅範圍(修正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4條之5)

將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視為房地交易。

1.現制下處分預售屋,屬財產交易所得,個人併入綜合所得稅課稅,營利事業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稅,新制下將處分預售屋視為房地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

2.新制下,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而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房地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

(四)土地漲價總數額增設減除上限(修正所得稅法第14條之4)

新制下課稅基礎為: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前次移轉現值)」

(五)適用期間

2016年1月1日後取得之房地,在2021年7月1日前出售仍適用現制持有期間稅率,自2021年7月1日起出售適用新制持有期間稅率。